柳林镇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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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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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积分制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镇社会治理、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工作中推广运用积分制管理,努力构建乡村治理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委会应坚持党建引领、因地制宜、民主公开、激励引导、弘扬风尚等原则,不搞“一刀切”,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稳步推进。

第二章  积分评价

第三条  评价范围

居住在本村(居)委会的本村家庭户及事实居住在本村的非本村家庭户,原则上由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实施积分评价管理。

第四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可围绕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一约四会”、人居环境、乡村振兴、镇村特色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五条  评价方式

(一)制定细则。由镇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积分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自审领域工作,制定积分评定参考细则。各村(居)委会依据参考细则,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普通村(居)民、党员和家庭,制定积分评定细则;

(二)各村(居)委会应实行正负双向积分机制,采用“加减分”的方式开展积分管理;

(三)负面评价部分,由各村(居)委会按照负面清单评价内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评分;正面评价部分,由各家庭户依据正面清单评价内容,主动提出申报,以现场提供证明材料为主,也可通过“线上提交+线下审核”的形式申请加分。申报须坚持实事求是、符合规范、注重实效,可由本人申报,也可由他人代为申报。

第六条  各村(居)委会应结合地方特色工作、年度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完善积分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积分制评价具体单项内容和分值,设定具体评价方式。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建立档案。各村(居)委会应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户籍等信息,开展乡村家庭户摸排、建档等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二)赋予分值。各村(居)委会应结合实际,设置科学合理的积分标准。在镇级指导积分评价体系数值内,给每个家庭户对应的表现给予积分记录。

(三)现场检查。在一个积分评价周期内,各村(居)委会可依托村级网格员队伍开展巡查工作,并通过线上平台(微信群)或纸质记录等方式进行评分。鼓励各村(居)委会在一个积分评价周期内开展多次巡查,每年检查次数应不少于10次。

(四)整改告知。在检查中发现有扣分事项,应及时记录扣分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拍摄相关图影等依据资料,并通过村民微信群或在家庭户庭院内外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告知家庭户进行整改。

(五)村级复审。一个积分评价周期结束后,各村(居)委会应对评分结果进行复核,视家庭户整改情况增减部分积分,并确定最终累计积分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家庭户若对自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工作小组反映。

(六)先进评定。各村(居)委会应于每年末根据家庭户年度总积分情况,评选出“金牌户”“银牌户”“铜牌户”三种类型的先进家庭。“金牌户”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前10%;“银牌户”“铜牌户”的评选比例,由各村(居)委会综合本村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民主公示通过后,最终确定先进家庭名单。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当年度获得先进家庭的门前分别悬挂“金牌户”“银牌户”“铜牌户”标识。次年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家庭,应摘去上年度先进家庭标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一个年度为一个积分评价周期,截止到12月31日,积分结果确定后,各村(居)委会可通过一定的积分应用方式,激励调动家庭户参与的积极性。

(一)精神激励。家庭平均积分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在专栏公示。家庭平均积分在全村排名靠前的,由镇、村予以表扬,并向上级推荐县级表彰。

(二)物质奖励。可通过积分兑换各类优惠券或实物的形式,对家庭户发放物质奖励;经全体成员同意,有乡村合作公司的村可探索实行集体收益以“股份+积分”的分配模式。

(三)政策支持。家庭平均积分在全村排名靠前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相关优惠政策,优先享有相关的公益服务或使用村级资源,在开具各类证明中要明确标注积分档次情况。

第九条  各村(居)委会在奖惩方式上应以奖励激励为主、批评教育为戒,量力而行,按实际情况选取适合本村的积分运用方式,避免增加集体经济负担和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活。

第十条  鼓励各村(居)委会通过企业赞助、乡贤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物质奖励资金,也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等渠道保障物质奖励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应建立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积分制管理评价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乡贤代表、网格员等组成成员,负责做好积分制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居)委会设立积分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家庭户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成立的家庭积分评价工作小组接受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

第十四条  各村(居)委会要组织人员入组入户宣传发动,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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