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各村(社区、居委会):
经研究,现将《随县城乡困难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厉山镇委办公室
厉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随县城乡困难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准确认定核算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应保尽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及《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我县已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下放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实际收入核算的原则;
2.以家庭为计算单位,核算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4.宜粗不宜细、就低不就高,让利于民的原则;
5.动态管理原则。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提出低保申请新增家庭和已在享受城乡低保续保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为城乡困难家庭是否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保障资金补差标准及年度动态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资格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地为城镇的居民,适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他居民适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四、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一起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家庭的低保审核确认统一由申请受理地进行,如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为城市户籍则按城市低保进行整户审核确认,如为农村户籍则按农村低保进行整户审核确认;户籍不在申请受理地的家庭成员,其户籍地民政部门需配合申请受理地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上述两类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参照低保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单人施保政策由申请受理地落实。
(三)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的,申请人提供居住1年以上证明,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五)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对于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实际共同生活的,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4.被宣告失踪人员;
5.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6.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7.出嫁的女儿户籍虽在一起,但非长期共同居住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8.子女能否独立生活一般按“是否成家”来判断,如果成年子女虽未成家,但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服兵役后等在外工作和落户居住的,也可以认定为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成年子女未成家在外打工或做生意,不应看作独立生活。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应该核算其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
9.因无住房等原因无法在户籍上分户,实际是分别居住(租、借等)、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家庭,独立家庭也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10.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因父母一方死亡等原因,另一方离开原居住地再嫁(娶)后,再组合家庭仍属困难家庭或另一方离家出走2年以上(含2年)杳无音信,投靠其他亲属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本人可以单独享受低保;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给予全额保障后一般不再实施重点救助,重病患者及其他类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65%标准给予救助。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九)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五、下列人员获得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一)高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六、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纯)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二)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工资性收入和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证明的相关收入,依据有关证明材料核算。对于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及其他难以据实认定的收入,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指导价进行核算;
2.对于法定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金额认定。无法律文书规定或协议的,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应在法定义务人授权、委托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于法定义务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应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3.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4.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5.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三)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6.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临时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11.“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3.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七、收入核算
(一)务工收入评估办法和标准:
1.在职职工按应领取的工资、津贴等数额计算;
2.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计算;
3.已经解体的企业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4.非国有企业职工,核实工薪年收入,无法核算其准确收入的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常年在随州市境外打工的每年按8个月计算。在市内长期打零工的每年按6个月计算。
5.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7.做小生意、开小门店、摆摊修理等个体经营经济实体的经营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
8.财产租赁、转让收入,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平均值计算,或由财产租赁、转让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评议审委员会评估计算。
(二)务农收入评估方法和标准:
1.种植业、养殖业等家庭经营净收入,原则上以主要的稳定的种类为准。如属自给自足的非经营性规模性养殖不计入家庭收入,养鸡、鸭等各20只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养猪2头、养羊3只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详见附表)
2.土地、养殖场所转包、租赁经营、按转包、租赁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转包、租赁协议(合同)或者转包、租赁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转包、租赁价格平均值计算。
(三)赡(抚、扶)养费核算
赡养、抚养、扶养人有义务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具体计算标准为: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对于法定义务人属于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经济负担能力;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年应承担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
支付能力=[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县低保标准1.5倍]×35%
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扶、抚)养人数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四)收入扣减核算法:
对家庭月收入虽然高于保障线标准,但因家庭成员因重残、重病、一般残疾、慢性病患者、单亲家庭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怀孕、哺乳期间就业的等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稳定支出高于收入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对家庭收入评估可结合收入扣减核算法确定。
扣减办法:家庭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扣减;慢性病患者、一般残疾人 、单亲家庭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怀孕、哺乳期间就业的对象(怀孕、哺乳期未就业的不扣减),按低保标准的1倍扣减。
申请低保家庭一人符合多项扣减条件的,按核扣标准进行核减,不能重复扣减;不同成员分别符合单项条件的,其家庭收入可累计进行核减 ,全家累计核减倍数不超过2.5倍。
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月低保标准*扣减倍数)/共同家庭人口。
重病患者指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地中海贫血、重大器官移植等疾病;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慢性病患者指持有特殊慢性疾病医疗证,由医疗保障局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的对象;
一般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为三、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子女在读证明(丧偶家庭需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怀孕阶段需出具孕检证明;
哺乳阶段需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1周岁内)。
八、家庭财产认定
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不予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四)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商品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八)经常参与抹牌、赌博、吸毒,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群众有所反映且调查核实的。
(九)未经镇(场)包村干部和低保经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签字认可的。
(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或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十二)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四)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附表:《随县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
附表
随县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
类 别 | 计量单位 | 纯收入评估标准(元) | |
家庭经营性纯收入 | 粮食类(稻谷、小麦等) | 亩 | 稻谷400-600、小麦200-300 |
油料类(油菜、花生等) | 亩 | 300-500 | |
棉花 | 亩 | 500-700 | |
蔬菜类 | 亩 | 2500-4000 | |
林果类 | 亩 | 1500-2500 | |
茶叶 | 亩 | 2000-3000 | |
家禽类 | 只 | 20-30 | |
生猪 | 头 | 200-400 | |
牛 | 头 | 2500-4000 | |
羊 | 只 | 300-400 | |
渔业 | 亩 | 1400-2600 | |
袋料香菇 | 袋 | 4-6 | |
工资性纯收入 | 打工业 | 月 |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常年在随州市境外打工的每年按8个月计算。在市内长期打零工的每年按6个月算。 |
零售业 | 月 | 按每月1000元计算 | |
手工业 | 月 | 按每月1000元计算 |
备注:此表收入评估标准可供大家参考,具体评估标准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推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中共厉山镇委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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