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药品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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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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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认真执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每期药品招标结束后,药剂科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与医院在用药品目录对照。

二、目录品种与在用品种一致的,按新的中标价格继续采购。所谓“一致”指药品的名称、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不变。

三、在用品种未中标的,应立即停止该品种的采购,该品种可以继续使用至库存为零,不得对该品种突击采购。

四、在用品种未中标且临床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目录中选择相同或相似的品种。选择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 应以临床需要、品种衔接、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为基本原则。

) 剂型、规格不一致的药品的购入视同新药申请,须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因在招标过程中已经过严格审查,故形式审查阶段只需资料收集齐全,不需评价。

) 只有生产企业不同的,应优先选择原研企业药品、质量标准有提高的仿制、国有大型生产企业药品。可以由药剂科决定替换,但应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首次进入本院的中标药品实行全面的质量监控。

五、购进渠道的选择。在选定品种后,按下列原则执行:若配送公司与本院有正常业务关系,仍选择该配送公司;若配送公司与本院无正常业务关系,而分配送公司与本院有正常业务关系,可选择该分配送公司;若总配送公司和分配送公司均与本院无正常业务关系者,对于医疗必须的、无法替代的抢救用药,可选择总配送公司为临时供货公司,但仅限于采购本中标周期的该药品,不得采购其他药品。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采购期内药品供应中断的,应与药品招标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七、在落实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如遇招标采购无明确规定及未尽事宜,报请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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