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深化殡葬改革,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 众基本丧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逐步根治散埋乱葬,保护耕地林地和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地生态、群众受益、移风易 俗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 科学选址布局,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2023年全面完成镇、村公益性公墓应建尽建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镇级公墓
1.墓区选址。服从“两个红线”要求,严禁在经济开发 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居住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 设公墓。要优先选择山水相间的荒山瘠地,随弯就势,不搞 梯度开发建设,禁止砍伐现有树木。大力推行“林下墓”“草 坪墓”,墓区绿化率不低于50%。墓区建设前要依法依规办 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要避开河道或水库管理范围,不
得污染水源。
2.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城镇化进展、人口结构、老龄化 趋势、资金保障、常住人口7%死亡率等因素,按照满足30年 安葬需求规划布局,分期征用土地建设。以满足集镇及周边 村常住人口3—5年安葬需求先行启动建设, 一期建设用地 一般不超过3—5亩,每亩建成墓穴原则上250—300个。除 厉山镇、县经济开发区外,每个镇(场、景区)2022年底前应建成一处镇级公墓。
3.墓穴标准。按照“占地少、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 标准,严格控制墓穴建设成本。单穴墓占地不超过0.5平方 米,双穴墓占地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全部采用卧碑,地面草坪绿化,墓道铺设石子、行道砖等,方便群众安葬祭祀。
4.资金来源。镇级公益性公墓由属地政府自筹解决。
(二)村级公墓
1.墓区选址。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资源,在不改变林 相、林地性质、林地权属、不砍伐林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林 下墓”,履行备案手续。禁止不经批准采伐树木,破坏林相, 改变林地性质建设墓地。严禁在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居民集中居住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
2.建设范围。纳入全县2022—2025年美丽乡村实施村、 历史形成的中心村、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须建设一处 村级公墓。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或镇级公墓能覆盖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议后,可以多村联建或不建公墓。
3.建设要求。2022年各镇(场、景区)至少完成40%村 级公墓应建尽建任务(纳入2021年、2022年美丽乡村示范村 须在2022年建设完成),结合常住人口7%死亡率,满足3—5 年安葬需求,建成20—40个墓穴;多村联建公墓的,建成墓 穴不得超过100个。2023年符合要求的村,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完成,该项工作纳入镇、村公墓建设绩效考核。
4.奖补政策。墓穴建成经验收合格,原则上按照0.2万 元/个标准据实给予奖补,每村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多村联建的按数量据实奖补。
5.资金来源。美丽乡村示范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
级财政统筹从乡村振兴贷款资金中列支.
四、建设管理
(一)实施主体。县、镇(场、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其中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城郊村(居委会、社区),由县政府主导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管理工作。镇(场、景区)、村公墓由镇政府(管委会)主导建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为村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
(二)审批程序。镇级公墓建设审批由公墓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公 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证明)及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审批,报市民政 部门备案。新建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属地政府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统筹规划。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 业部门,在符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前提下,统筹 制定镇级公墓布点规划。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作为供地支撑、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的优先条件。
(四)经营管理。1.镇、村公益性公墓严格突出公益属 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企业或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2.城市、镇级公墓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公益性公墓收费要求和《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按照 维持公墓正常运营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收费标 准。村级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参照本镇镇级公墓收费标准,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镇人民政 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3.亡故人员进入公益性公 墓安葬一律按照购墓交费时间先后顺序、墓穴编号进行安 葬,不得任选墓穴优先安葬。购买墓穴后,一律不得转售,只能原价退还墓穴管理单位。4.镇、村公墓管理人员可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5.严格落实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收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永久保存。6.加强镇、村公墓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的宣传公开,并在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 行公示。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服务项目或从事相关代理、中介服务。同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7.镇、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财务账 目应单独设立会计明细科目,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严格收支 “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开展审计审查。8.多村联建的村级 公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制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9.镇、村 公墓收费重点用于墓区管理维护、滚动建设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也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10.资金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定期向村民公开。
(五)年检工作。县民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 改、财政、林业等部门每年对镇、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建设、 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准予使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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