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维护万和稳定和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0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做好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的条件
1、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
2、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3、从严控制用地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以建住房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子女未年满18周岁的不得以分家立户的名义申请建房用地。
5、接纳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村民且承担村民义务,需住房而无宅基地的,可申请建房用地。
6、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拆迁腾地的,可申请建房用地。
7、严格村民建房条件,对不符合建住房条件的一律不准申报、审批。
二、关于农民宅基地流转、收回问题
1、农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多宅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不能居住的房屋应予以拆除,其宅基地应交还集体。
2、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3、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提供无偿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确需建房用地的,必须按照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4、农民建房用地自正式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交还集体重新安排。
三、有关各级公路两旁建房的问题
村(居)民在省道、市道、县道、镇道、村道两旁建住房的,除符合建房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用地前必须到国土、城建部门申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居民点规划,在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后由国土、城建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
2、严禁占用用基本农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所建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镇道5米,村道3米。
4、道路两旁建房建筑式样由城建部门提供,并按要求建设。
5、建筑质量由城建部门全程监管,无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建。
四、关于占用林地建房的问题
农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的,除符合农民建房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用地前必须到林业部门申报,镇政府审核,并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2、需砍伐林木的,必须事先得到批准,严禁未批先采、少批多采。凡没有取得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一律不许采伐林木。
五、关于占用河道、堤防、护堤地建房的问题
禁止在河道、堤防、护堤地建房,禁止填河、填堰和围塘、围库建房,确属废弃河道、堰塘可利用建房的,除符合农民建房的基本条件外,在申请用地前必须到水利部门申报,镇政府审核,并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六、严格控制集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
1、集镇规划区内严禁个人建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建房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2、对于镇区内危房及因灾受损的房屋,户主要求改建的,经规划和国土部门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报镇、县政府批建。
3、禁止未批先建,擅自改建,或以个人名义和私人联建方式变相从事房地产经营。
4、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一书两证”或未按照“一书两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预留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收储中心优先收储,耕作(承包)经营权人和村(居)委会应予以支持,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镇规划区范围内未被收储的预留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确有建房需要,经村(居)委会、镇政府同意并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属林地的还应获得林业部门的审批,属项目建设的,还应获得发改部门、环保部门和经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流程如下: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村(居)委会、城建办、经济发展办、国土所、林业站、镇政府现场踏勘,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局、林业局现场踏勘,县环保局出具环评报告书(表),发改局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经信局出具项目建设论证报告,林业局出具林地占用批准书,村(居)委会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申请人与被征地人结清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向规划院申请平面规划图,经镇长、县住建局局长签字后出具修建性详规,向城建办、建设局申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所、国土局、县政府申领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向城建办、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划施工建设或招投标进行建设,向城建办、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并向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领房产证。
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村庄规划居民点内进行。程序如下:单位(个人)用地申请,村(居)委会、城建办、国土所、镇政府现场踏勘,乡建办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所出具《用地通知函》,村(居)委会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申请人与被征地人结清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申请人与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结清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向城建办、建设局申领乡村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所、国土局申领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城建办、国土所、村(居)委会放线验线,国土所对使用面积复核、城建办验收。
八、切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坚决杜绝乱批乱建行为
1、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王世威、分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城建办、经济发展办、环保办、国土所、林业站、财经所、交管站、水管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要求各村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严肃纪律,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对农民提出的建房申请,各村必须严格对照建房条件依法申报,城建、土管部门从严审核,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对农民未经申报擅自动工的建设项目,村(居)委会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不听者要及时上报镇政府,国土、城建部门应配合及时查处,不得相互推诿。
3、及时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对已出现的土地纠纷各村(居)委会要做到及时调处,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委会,大事不出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4、建设、土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规违法的,立案查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5、严格执行奖惩。2013年镇政府决定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考核范围,土地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与村(居)委会干部工资报酬和年终考核挂起钩来。凡发现一起村(居)委会干部超越权限批准农民建房的,惩审批人工资1000元;凡发现一宗村(居)民违规建房(包括临时用地),村(居)委会干部制止不力或瞒而不报的,惩村(居)委会主任和分管土地工作的村(居)委会干部工资各500元;出现土地纠纷后,村(居)委会干部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每次惩村(居)委会主任和分管土地工作的村(居)委会干部工资各300元。以上问题出现一起处理一起,所有惩款将由财经所从村(居)委会干部下月工资中直接扣除。年终考核时土地管理工作将实行“一票否决”,被惩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对监管不力、越权和违法审批个人建房造成较坏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农民建房用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国土、城建部门现场查勘并签出初审意见;
4、报镇、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国土局发放《用地通知函》;
6、国土、城建部门及村(居)委会现场放线;
7、房屋竣工后,申请国土部门验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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