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及《湖北省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各村(居)委会是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执行情况等工作负总责。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主任作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监管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1、各村(居)委会要强化责任,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对各类违法用地苗头性问题的制止。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专(兼)职信息员,及时将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线索报告村(居)委会、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2、国土资源所和镇城建办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专班开展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拆除。
3、国土资源所、镇城建办要加强国土资源及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及时互通各类违法用地线索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对移送的涉嫌各类违法用地案件线索,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大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快对各类违法用地案件的审查和裁决。对法院裁决准予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县政发[2013]19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村(居)委会组织力量予以拆除,相关部门协助执行,重大案件上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严肃责任追究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严肃处理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混乱的,镇政府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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