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严起来”的要求,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随县政办发【2022】9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督问责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万和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情况负总责,建立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村(居)委员会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二、镇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对各村(居)委会不履行、违法违规履行或怠于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监督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问责情形
(一)有违反以下情形的给予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包组村干部批评教育处理,年终考评扣除村委会和包组村干部相关分值。
1、各村(居)委会未建立村、组巡查网格化监管制度、责任不明、任务不清,未制定相关土地保护实施方案的。
2、各村(居)委会对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整改,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全年出现1次涉及土地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各村(居)委会未制定动态巡查工作计划,未明确巡查责任区域、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未建立巡查台账。每名村干部每周对自己负责的组巡查少于两次,未如实做好巡查记录的。
4、巡查责任人未按要求巡查,执行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巡查重点的。
5、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制止、上报,帮忙打掩护充当老好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有违反以下情形的,给予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包组村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视违法情况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1、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乱占耕地建设情况后,村委会没有发现或未上报、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将违法状态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各村(居)委会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力,辖区内违法乱占耕地建设问题突出、规模较大,或一年内村辖区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乱占耕地建设的。
3、各村(居)委会对违法乱占耕地建设行为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被自然资源部卫片列为督办整改,违规审批、口头许可、故意纵容或默许违法乱占耕地建设的。
4、对违法乱占耕地建设未按上级要求整改到位,拒不执行、不配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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