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落实农村干部离任待遇的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委、镇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干部离任后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享受离任一次性补助的村干部条件
经镇委批准、累计任职满10年(含)以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干部。
二、关于不予享受离任待遇的村“两委”干部
1.因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或未经上级组织同意而自动离职的村干部,不予享受离任待遇。
2.凡村集体出钱办理养老保险的村“两委”干部,不再享受离任待遇。
3.已享受一次性补助待遇的村“两委”干部,不再享受离任待遇。
三、关于村干部离任一次性补助的测算标准
按照万和镇税费改革前落实村干部退职退休待遇的惯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15年1月1日前离任的村“两委”干部,按照工作一年补助一个月应发工资的原则,计算办法为:离任当年核定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工龄=离任补助总额;2015年1月1日后离任的村干部,按照工作一年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原则,计算办法为:离任当年核定的月平均应发基本工资*工龄=离任补助总额。
四、关于工龄计算办法
自镇委批准为村“两委”干部之日起累计计算工龄,中途工作中断的时间不计算在工龄内;工作中断前已领取过一次性离任补助的,以中断后再任职时间计算工龄;当兵、任教、担任组干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村主职的工龄=累计工龄-省委组织部给予任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月份÷12。
五、关于手续办理及补助资金发放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离任审批表,村支部复核呈报,镇党委审批。
2.村干部离任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各村自行解决,各村根据经济状况,可分期分批支付或一次性付清。
六、责任追究
1.认真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村“两委”干部,按照程序应报尽报。
2.认真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离任待遇的,除追回离任补助外,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落实农村干部离任待遇的文件即行废止,不再作为工作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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