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集镇服务功能,根据吴山镇第十届人代会提议案“关于加快商业街建设的议案”,经吴山镇党政联席会研究,责令肖家塆居委会对老加油站至变电站段无用地手续的违章建筑进行征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随县政办发[2013]61号、随县政办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名称
肖家塆商业街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
吴山镇肖家塆居委会
三、房屋征收范围
以批准规划的红线图为准。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5天,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勘察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结构及等次。补偿金额砖混结构900元/m2,砖木结构800元/m2,土木结构650元/m2,砖土混建结构750元/m2,活动板房350元/m2。
(二)室外独立厕所:四周砖石砌,无顶的按50元/m2补偿;四周砖石砌,有顶的按80元/m2补偿。
(三)水井:手动压水井按300元/眼补偿;电动压水井按800元/眼补偿;砖石砌沉井按2000元/眼补偿。
(四)围墙: 12#墙按30元/m2补偿; 24#空心墙按60元/m2补偿;24#实心墙按80元/m2补偿。
(五)门楼:土木的按90元/m2补偿;砖木的按150元/m2补偿;砖混的按180元/m2补偿。
(六)简棚按20-50元/m2补偿。
(七)隔热层: 1米以下的按60元/m2补偿;檐高1-1.7米以下的按120元/m2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180元/m2补偿。
(八)简房:土木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80元/m2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100元/m2补偿;砖木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100元/m2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130元/m2补偿;砖混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130元/m2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150元/m2补偿。
(九)树木:高1米以下,胸径1CM以下的一律不予补偿。胸径2CM以上、10CM以下的按10元/棵补偿;胸径10CM以上的按30元/棵补偿;未挂果果树按10元/棵补偿;挂果果树按50元/棵补偿;花树、风景树按50元/棵补偿;苗圃按青苗费补偿标准补偿。
上述第(七)(八)(九)项中的“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
(十)猪圈:四周有围护结构无顶的按60元/m2计价补偿;有顶的按150元/m2补偿。
(十一)水泥地坪:庭院水泥地坪按30元/m2计价补偿;道路及水泥制板厂水泥地坪按40元/m2补偿。
(十二)顶棚:编织袋顶棚按10元/m2补偿;芦席顶棚按15元/m2补偿;木板顶棚、塑料扣板按30元/m2补偿。
(十三)铁门:单铁门200元/个、两扇门及以上的500元/副补偿。
(十四)水开户按1500元/户补偿。
(十五)两厢电开户按350元/户补偿;三厢电开户按1500元/户补偿。
(十六)水池按130元/m3补偿。
(十七)花台按50元/m3补偿。
(十八)鸡笼按50元/个补偿。
(十九)案板按150元/个补偿。
(二十)土灶按300元/个补偿。
(二十一)豆腐灶按800元/个补偿。
(二十二)原装有闭路电视的,迁移费按300元/户补偿。
(二十三)原装有宽带网的,迁移费按116元/户补偿。
(二十四)原装有太阳能的,迁移费按300元/台补偿。
(二十五)热水器移机费按300元/台补偿。
(二十六)空调移机费按300元/台补偿。
(二十七)抽油烟机移机费按200元/个补偿。
(二十八)监控设备按1000元/套补偿。
(二十八)铁皮蓄水罐按100元/个补偿。
水电开户原为一户,现还房多套的,征收部门只承担一套的开户费用,其余按还房套数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其它项目还建新房已有或相等的不再补偿;还建新房没有或有数量差距的,按上列标准结算。
七、搬迁费的补偿标准及办法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m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算。
八、过渡方式、期限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元/m2的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算,户主的认定,按房屋征收前原自然户进行计算。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房屋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摸底后扩建、改建、新建,乱搭乱建、抢装抢修的。
(二)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十、其他事项
(一)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二)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经济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为保证安全,被征收房屋由拆除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若被征收人私自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
十一、奖励办法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一周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完毕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现金奖励; 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1500元的现金奖励; 1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超过15日的不予奖励。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征收单位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拆除:
1.被征收人对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四)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三、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国有划拨土地地上附属房屋和镇区范围内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属吴山镇肖家塆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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