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评残条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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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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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力、听力残疾,均指双侧功能,而不是单一功能损失;若一侧功能丧失,另一侧则功能存在,是不符合评残的;

2、疑似听力、言语残疾的,有医院病历的,就带医院病历;没有病历的,如若是聋哑或者盲人,要村(居)委会提供聋哑、双目失明的证明(加章)后去评定;

3、肢体残疾人(手),指四指全缺失或者大拇指全缺失,缺三指、二指都不够评残条件;

4、评肢体残疾,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也就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出院后满一年的,方可提出办理残疾人证申请;

5、评肢体残疾,在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时,需患者家属提供患者患病时住院的出院小结,对于脑外伤,脑血管意外及其它脑部疾病所致的肢体功能障碍一般需要病情稳定及康复治疗一年半才能鉴定,最早也要一年才能鉴定;

6、评精神残疾,在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时,需患者家属提供近几年住院大病历及出院小结;而智力状况稳定性强,智力残疾一般不予升级,除非出现新的大脑病变如脑外伤、脑血管意外、煤气中毒、脑炎等;

7、属于智力、精神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三类对象,要出具监护人证明,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复印在监护人证明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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