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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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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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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医疗费

(一)报销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二)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补,每人500元,随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一并支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执行。在市域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

根据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实行限额付费

放置节育环:500元;

取出节育环:450元;

人工终止妊娠(流产):1000元;

人工终止妊娠(引产):2500元;

输卵管结扎:2800元;

输精管结扎:2800元。

二、生育津贴

(一)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看下文。

(二)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只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住院分娩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如享受了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据实补差,补齐后享受的待遇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重复享受住院分娩待遇。

(四)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执行,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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