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以下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政策内的基本诊疗项目费用支付95%;
(2)《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政策内的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一次性材料)费用支付80%;
(3)进口材料和人血及其制品费用经报备后支付70%;
政策外药品、诊疗项目和超限额标准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4)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费用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