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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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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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随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县财发〔2019〕7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助力提升我县营商环境,特将相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一)公开主体。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意向。

(二)公开渠道。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业务系统登录专栏中进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后可以在办事指南专栏中进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查询。有门户网站的单位也可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3、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4、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及时间

(一)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二)公开时间

(1)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2)各预算单位拟于2022年1月开展的采购项目,应在2021年12月起公开采购意向。

5、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认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我县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具有重要作用。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2)强化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3)加强督导检查。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公开的将予以通报。各预算单位在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二、关于合同签订、公示,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补充要求

现将随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县财发〔2019〕7号)部分内容调整和补充要求通知如下:

1、调整文件模板

各预算单位、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迅速调整文件模板,一是将中标通知书中原30日内签订合同调整为10个工作日;二是将履约验收事项添加进中标通知书,要求在项目完成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三是资金支付事项,将采购人收到发票由原30日内支付调整为10个工作日,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四是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以上四项内容必须添加到中标通知书中,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分,甲乙双方和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三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2、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合同签订、公示,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随时抽查和定期检查(每年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进行一次"双随机"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对采购人延期付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延期付款、违约造成供应商损失的,必须依法予以赔偿和补偿。首次未按合同约定延期付款,对采购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三次的,对采购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提请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在每年度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检查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专项治理行动,以确保依法签订的合同100%兑现、履约。鼓励各采购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预付款制度,工程类项目,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应预付40%工程款。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加强维权意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权等行为,可通过网络、邮件、信箱、来人、来电、来函等各种方式,向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告之相关当事人。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不得收取标书制作费、评审费等一切费用,所有在电子化采购平台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分散采购目录内项目),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

三、质疑投诉

1、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采购当事人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内容细化要求如下: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细化要求为:质疑供应商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派人送达等方式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遇特殊情况,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部门核实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细化要求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细化要求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细化要求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细化要求为:并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细化要求为: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的责任主体为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授权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的,应督促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客观、公正答复,答复内容须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回复质疑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为随县财政局。

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

中央、省近年出台了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政采贷"的推进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进程,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数据统计分析,依托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将"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全面升级为"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供应商、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可统一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登录系统,进行融资申请或数据统计。供应商只需注册一次,实现"一地注册,全省通用"。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等实时免费推送,自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送短信,提醒其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鄂财采发〔2021〕5号)。

请各预算单位、供应商、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登录、注册、上传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政府采购中心及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提醒、协助预算单位完成信息上传工作。同时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代理机构调整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模板,在其他补充事宜中将各银行政采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固化。

请各预算单位、供应商、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纽带作用,让更多有能力却暂时缺乏资金的企业进入随县,盘活采购市场,保障政府采购领域充分高质量竞争,为采购人选择上提供更多空间。此项工作将列入每年度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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