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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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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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发改价格〔202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用电接入环节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县发改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随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随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随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县财政局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印发


随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随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括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

第二章 分担界面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五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储备土地项目”)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由政府承担投资。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公共开关站、前置环网柜、分接箱等设备。

园区及其他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内分界开关站等设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电气工程由电气线路运维单位负责实施。

供电企业负责设立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资金监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制定《地块电力接入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预算。

项目启动前,土地储备机构按预算金额的约定比例预拨付至供电企业专项资金管理账户,执行过程中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分期拨付。

已发生的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应承担的主体(土地运作主体)安排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园区、市政建设等需要实施电力线路迁改,由县政府或迁改需求单位承担迁改工程费用,迁改工程由电力线路设备产权单位实施,或委托供电企业实施。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建设。

(三)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投运。

第九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项目启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对接供电企业申请电力接入建设。

(二)协议签订。土地储备机构与委托单位协商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土建、电气)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建设范围、工期时限、款项支付进度等内容。

(三)接入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四)工程验收与投运。建设单位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资料,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五)电力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量实际及有关规定办理结(决)算,县政府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相关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 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一规划,打包建项,由土地成片开发实施主体会同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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