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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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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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巩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压实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责任,加强各环节政府采购行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随县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

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随县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按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我县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评价标准

采购人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两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评价扣分标准。

(1)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代理机构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按相关规定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

(2)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按相关规定完成对采购人的评价。

(3)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即时对采购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

(4)信用评价等级及结果应用。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分为A、B、C三个等级。该信用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以应用。

二、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采购人为受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是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1)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

2.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3.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4.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2)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5.已确认参加评审,但缺席或未及时向代理机构请假,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

6.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7.超标准索取评审劳务报酬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

8.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3)违反以下情形之一,扣20分:

9.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10.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

11.在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2.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3.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

14.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相关资料。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须对以上所有评分项进行评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三)评价结果应用

(1)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2)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

(3)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年度内拒绝参加评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评审专家可使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系统,查看本人参加评审的履职评价情况。

(四)监督管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申诉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修改评价结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评价工作完成后,系统即时放开;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导致评审专家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3)建立评审专家诚信管理,评审专家有财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须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将书面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将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相应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人、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筒称“评价系统”)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二)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企业信誉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三)综合信用评价程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线评分、按季综合排序的方式进行。自发文之日起,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采购人、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累计达到3次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采购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评审专家暂停其3个月政府采购评审资格。

(四)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76-89分为良;61-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采购人、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应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评价或评价有失公正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县财政局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综合信用评价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一)评价主体

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的主体,应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二)评价标准

1、供应商信用评价覆盖采购环节、履约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后续审计检查环节全过程。

2、信用评价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3、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定性评价。违法违规问题,是指供应商在采购、被质疑投诉和审计检查过程中,存在欺诈、腐败、围标串标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4、对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实行定量评价。

5、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指标重要性设置分值权重。

指标分值权重占比分别是:项目实施40%,产品质量30%,

售后服务30%。第十九条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

A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90分以上的供应商,B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60分至90分的供应商,C级信用为年度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供应商。

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供应商,直接判定为C级信用。

(三)结果应用

1、对A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高分;

(2)在询价、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3)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介表扬。

2、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初次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视同B级信用。

3、对C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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