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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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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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等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我县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自查,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存在的问题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各单位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

二、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不得设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要求各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省财政厅负面清单及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2、在“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方面,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把此项作为招标文件的必须项,固化为基础范本,在所有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

3、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加强大数据比对,由纪委监委、检察、经侦、审计、大数据、住建、财政等多部门齐抓共管,防止出现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等行为,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非项目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若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和支付采购资金

在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届满,中标人应凭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的媒体为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无需再在财政部门进行纸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若项目确需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情况和具体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六、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的,财政部门将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每年度,县纪委、县审计、县财政、县公共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将采取双抽查(抽查单位、抽查项目)和重点检查的方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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