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财函〔2023〕132号
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中央、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进一步细化规定如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确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须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方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深化免收政府采购“两金”改革
全面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建立“事前核查、事中回访、事后督查”长效机制,确保免收“两金”改革100%落实,巩固改革成效,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与此同时,全面取消货物服务类质量保证金。
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各部门要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五、新增管理系统支持政策采购文件
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以及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打造“先公开、后采购”阳光模式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促进政企双方供需有效对接。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并将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并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检索功能,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便于中小微企业提前做好筹划准备,打造“先公开、后采购”的模式。
七、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鼓励采购人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加快合同资金支付。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的40%,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收到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八、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经困解难力度,助财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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