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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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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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分内容

(一)文件起草

1.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全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全国农村减贫和发展战略及其路径的谋划,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意涵丰富深远。

2.起草过程

农业农村部、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部门精锐尽出,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审稿后印发

3.总体要求

责任分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

(脱贫攻坚: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四个不摘:有序调整、平稳过渡;扶上马送一程

群众主体地位不变,激发内生动力

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调发力

(二)目标

1.有效衔接: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

2.重点转向: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3.资金投向: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主要任务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稳政策:“四个不摘”,延续、优化、调整,确保连续性

防返贫:三类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固成果:底线—,“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2.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

产业发展: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稳定就业:延续支持扶贫车间优惠政策、劳务输出、小型基层设施建设等涉农项目建设管护广泛采取以工代赈

基础设施:小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

“农村非必要不用衔接资金修路,交通部门已有安排”“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公共服务:办学、乡村寄宿制、乡村小规模学校;大病救治、慢性病签约、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住房安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3.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

动态监测 社会救助 医疗保障 养老保障 儿童关爱

内在逻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前提、基础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是实现有效衔接的主要途径: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是有效衔接成果得以持续的重要支撑

(四)财政支持政策

1.总体稳定

2.保留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2021年:50%→2025年:70%)。

3.统筹整合试点:过渡期前3年

4.税收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文件起草

落实2020年10月14日中央农村领导小组过渡期帮扶政策调整优化第一次会议精神。

国务院审批,六部门联合印发。

(二)结构内容

1.结构

第1-4条,明确资金的主要用途、分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要求。与原办法相比调整较大。

第5-8条,明确资金下达、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求。基本延续原办法。

2.内容

①资金名称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

②6个支出方向调整为6项任务

扶贫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三西”农业建设不变

3.拓展细化资金用途

①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一是支持监测帮扶对象(监测的工作经费需从部门预算解决主要围绕产业、就业,小额信贷、贴息、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都可以用,但临时救助从原渠道解决);二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专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其他的生态搬迁等不在此范围;集中安置区“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费用适当补助,但不能用来保障运行、人员工资等);三是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主要补助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的一部分交通费,是一次性的资金,要与人社部门的稳岗补助区分开来;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通过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等支持;不能用中央的钱搞“大头”建设,防止变相发钱发物)

②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是支持产业发展(体现“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解决卖难问题;飞地经济不推崇”);二是支持农村基础设施介绍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渠道资金列支,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厕所革命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打衔接资金的主意);三是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③其他相关支出。

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留空间,只要不偏离中央文件精神都可以。

④负面清单

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不存在扶贫债务一说。

4.分配因素及权重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5.增强基层自主权

①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发到县级,明确县级可以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30%包含:三项之和,不是单项。

②扩大村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自主权,新增村级微小型项目可以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6.项目库。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

7.其他

地方本级衔接资金投入规模不能出现明显下滑;地方投入继续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三、《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限

摸清底数

建好台账

按要求移交

2021年底,国家乡村振兴局向中央汇报摸底工作完成情况。此项工作纳入中央纪委、监委年度重点督导工作。

(二)本质

资金→项目→资产→管理(给了多少钱→做了多少事→做的这些事中形成了多少资产→这些资产谁在管、怎么在管、产生了多少效益、效益如何分配)

(三)前置条件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金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

(四)管理体制

1.扶贫项目资产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坚决不能简单言之为“扶贫资产”。

2.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五)主要措施

1.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意见》明确要求,“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

三个界定:一是时间,十八大以来的。重点是脱贫攻坚期,也就是2015年以来。二是资金。三是资产。三类: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

2.有序推进确权登记

“谁主管、谁负责”。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收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难以到个人的,原则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3.工作机制及后续管理责任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

省市两级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扶贫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按产权归属划分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4.收益分配使用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分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5.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确需处置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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