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消危 攻坚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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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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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4月7日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加快推进安全隐患整治销号,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消危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秉持“安全第一、民生为本”的理念,按照“压实责任,全面排查、边查边改,分类处置、依法整改”的原则,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未整治到位的存在隐患自建房全面落实分类整治;对已整改到位的存在隐患自建房尽快完成销号工作,加快实现各乡镇自建房整治闭环、销号,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2023 年10月底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完成销号;12月底前,拆除农村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涉及“建新未拆旧”D级危房;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纳入危旧房改造范围统筹整治;建立完善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及日常安全监管制度。

(一)动员部署(4月30日前):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建房安全隐患消危攻坚行动,对照任务目标和排查整治对象,制定行动计划,细化任务清单,明确任务进程,压实工作责任强力推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工作要求迅速落实到人、责任到户。

(二)风险管控(5月3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属地责任落实到位。专项整治要实行台账管理,逐栋明确产权人、位置、建造时间、单体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具体用途、排查人;对鉴定为 C、D级隐患房屋,第一时间组织封房、清人,坚决做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

(三)集中攻坚(11 月底前):各地对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全面推进整治销号工作。对鉴定为 C、D级自建房,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治,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自建房领导小组,要统筹力量资源、倒排工期,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10月底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完成销号;12月底前,拆除农村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及“建新未拆旧”D级危房。

(四)抽查核查(12月底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严防虚假整改,筑牢平安底线。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化解存量。各地要加强动态排查和管控,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夯实工作责任,构建责任闭环工作体系;要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清单,常态化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确保整改见底清零。对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到位的经营性自建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开展综合执法,对D级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全面撤人并停止经营,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组织拆除农村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及“建新未拆旧”

D级危房。

(二)严格控制增量。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完善保障体系;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落实“严管存量、严控增量”要求,防范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严格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用地规划审批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建房;自然资源、农业农 村、住建部门指导做好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审批及质量安全、风貌监管。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房审批主体责任,建立乡镇党委书记统筹负责的审批把关机制,明确审批责任机构及责任人。新建农房要有依法审批、有资质的企业或带头工匠施工、有设计图纸、有竣工验收。落实村委会日常安全巡查责任,加强对改扩建自建房的管理,严禁违规加层加盖、擅自改动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定期对基层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专业能力和水平。7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全面培训;要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属地政府预算给予保障,统筹推进房屋信息平台录入,逐步建立完善纸质档案,定期更新平台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四)常态化抓整治。持续深入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建章立制,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民自建房领域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等,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有章可循,实现长治久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县级负总责、乡镇主抓落实要求,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压实业主责任和行业、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联动闭环管理机制。成立“镇一管区一村一网格员”四级干部工作队伍,充分认识到消危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制定攻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力量资源,倒排工期,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如期整治到位。

(二)强化巡查监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审批后监管、日常巡查,加强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抽查、检查,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县人民政府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相关移交记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基层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发现机制,统筹城管、社区、物业、村居力量,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县自建房领导小组将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常态巡查力度,保不发生倒房伤人事故。

(三)从严从实抓整治。牢固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严格对照县专班工作要求,对标近期整治工作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全力以赴抓好问题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从严整改,不打折扣,加快整治,不留后患”的原则方针,如期完成所有自建房整治销号工作,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带险不经营、经营不带险。

(四)强化跟踪问效。县级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网上巡查、随机抽查、暗访明查、案件交办等形式开展督导;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日调度、周通报、月排名机制,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监管,防止敷衍塞责、表面整治、虚假整改等问题,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消危工作履职不力、整治不实的,予以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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