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财政所(经管站)、农技服务中心、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将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二)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贴息期限
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4月22日之前向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随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李映子
联系电话:07223339958
附件:《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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