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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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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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所(经管站)、农技服务中心、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将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二)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贴息期限

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4月22日之前向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随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李映子

联系电话:07223339958

附件:《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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