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海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每年进行体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8〕36号),并未明确规定要对参保职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据了解,随州市直从2014年已停止参保职工健康体检,曾都区也只是在2008年开展了一次参保职工体检,以后再未组织健康体检。
近年来,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费用不断攀升,截止2019年底,随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899.35万元,剔除个人账户结余4756.78万元后,统筹基金结余6142.57万元,静态支付仅够6个月,基金运行存在较大风险。2020年随县城镇参保职工24454人,按健康体检500元/人次的标准测算,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参保职工健康体检需要支出医保基金1200余万元,加之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县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医保基金将减少收入550余万元,开展参保职工健康体检医保基金明显无力承担。
我局将严格落实市级统筹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安全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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