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砂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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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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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随县砂石资源管理,根据县政府要求,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在认真调研、征求相关镇(场)县直相关部门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随县砂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箱、快递等方式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人:随县水利和湖泊局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 晏慧

联系电话:0722-3339025

电子邮箱:1396509124@qq.com

快递地址:随县新县城振兴路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


随县砂石管理办法

(审定稿)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随县砂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随县境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县河砂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河砂资源由随县随投矿业有限公司统一规范经营。

第五条 严禁任何未经审批以河道治理、水库清淤、堰塘清淤、农田整治、开挖鱼塘、招商引资为名的非法采砂行为;严禁任何以兴办公益事业为名的非法采砂、制砂行为;严禁任何无合法砂源、无运砂出货单、不按规定时间的运砂行为。各类项目建设用砂应当在合法经营的砂站购买。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村(居)委会(包含村行政干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制砂、囤砂、运砂行为,并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的镇(场、管委会)属地政府。

(二)属地政府在接到村级上报或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砂、制砂、囤砂、运砂的问题线索后,要组织有镇联席会领导带队、公安干警和相关干部参加的调查专班在2小时内控制现场 ,依法扣押采砂机具和运砂车辆,调查清楚基本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移交给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县纪委监委备查。

(三)县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许可、监督与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可采区的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和报批、发证、河道采砂的监督与执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工作,依法打击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受理各属地政府移交河道采砂的相关问题线索,并依法依规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河道范围以外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强河道外占用耕地、林地、堰塘的非法采砂行为和非法囤砂占地的打击力度。

(五)县林业部门负责对采砂毁林行为的查处。  

(六)县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上无合法砂源的运输河砂车辆的查处、运砂车辆的“治超”、取缔非法采运砂船舶,清淤“三无”采砂船舶,加强县级及以上公路规范化管理和指导镇(场、管委会)对乡镇、村道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

(七)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押送查获的非法采砂船机具、车辆,加强运砂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运砂车辆的“治超”工作,负责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法制砂行为的查处。

(九)县市场监管部门、县住建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用砂管理,通过常态化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手段,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建设用砂进场原材料台账、混凝土配合比和砂石使用台账、混凝土出厂台账等,确保砂石来源正规合法,消除非法用砂行为,依法对无营业执照销售砂料和非法囤砂行为的查处。

(十)县发改部门、县供电部门负责对全县所有非法采砂、制砂业主停止电力供应工作。

(十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镇(场、管委会)和联合执法行动中所没收的罚没物资处理的所得款项全额缴入金库,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乡镇政府。对未及时上缴罚没物资处理的所得款项的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执法单位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采砂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十二)县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各职能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治砂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部门在接到领导交办、镇(场、管委会)移交或信访举报的案件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介入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置到位,上报和反馈结果。各镇(场、管委会)与各部门之间应消息互通、互相协助、积极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属地村民确因自家小型建设需要零星用砂,由村申请、镇审核、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五定二承诺一公开”进行管理。即:定开采时间、地点、数量、机具(车辆)、监管责任人,签定河砂不外运、开采后对河床修复的承诺,并在现场设立公示牌。

第八条对经批准设立的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和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除依法应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外,确需对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和采挖砂石的,应编制相应专项方案报县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建设管理单位报随县随投矿业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施工区域内砂石管理职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 河道疏浚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执行,由县政府编制方案及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结合审查意见审批并向社会公开。单个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内,且用砂项目明确的,不需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政府填报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及备案,并将审批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河道采砂按规定停采后,采砂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做好河道的清理和修复工作,并向县水利和湖泊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组织所在镇、村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机制砂场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发改委备案手续、国土部门出具的占地手续、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及环评报告、水利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手续、县政府相关批文、领取《随县砂石运输管理凭证》后方能生产、加工、销售。

第十二条 国有平台公司对全县河砂进行统一开采和销售管理经营,科学选址建设砂石资源集散中心(砂站)。经营时应制定各主管部门许可开采的河道砂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和防洪预案,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洪安全。现场按照“八有”(即管理用房、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现场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监管日志)“三达标”(即计量标重达标、视频监控达标、现场凭证管理达标)的要求完善设施设备,规划现场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每个砂场应安排专班驻守监管,水利部门抽调人员重点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数量、开采时间、河床修复、弃料处置、砂石堆放和装载等严格监管,建立开采监管台账。开采和加工应分离,河道内开采砂石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囤积、加工、销售。确有困难不能实现开采与加工分离的,必须实行即开采即清理即平整河床,河床囤积砂石量不得超过3天开采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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