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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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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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随县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处置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推动个人居住条件改善与县城建设发展的协调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随县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个人C、D级危房改造。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对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原有自建的个人合法居住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C、D级危房标准,按程序申请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个人原有自建房屋危房改造要坚持以解危为首要、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进行管控、协同开展审核、根据实际签批的原则,逐步消除个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县城规划区内个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一律不审批宅基地,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个人自建房屋建设。

第七条  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包括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D级危房改造或重建两类情形。

第八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C级危房标准的,在保持原址、原面积以及原层数的前提下,能够采用维修加固的形式予以修缮,以保障居住安全。对维修加固的房屋,不可改变房屋结构、增添建筑高度,仅局限于墙体、结构的加固,墙面的刷新以及屋面的维修。

第九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房标准的,采取分类分区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范围包括:经济开发区全部行政区范围。炎帝社区、神农社区、红星社区、星升社区、北岗社区部分区域。

四至界限:东至交通大道与西宁铁路涵洞相交经老316国道沿线至规划星炬一路地界,南至星炬规划一路至滨湖东路,再沿至厉山镇一桥至炎帝景区东门,西至炎帝景区东门沿景区边界北至炎帝大道相交西宁铁路涵洞,北至西宁铁路以南为界。

重点控制区:为中心城区除核心控制区外的范围,中心城区边界(见附件)。

一般控制区为中心城区内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第十条  核心控制区内一律不得审批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

第十一条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以下区域不得审批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

1、县城主干路、次干路两侧临路建筑范围;

2、县城规划道路、河道及河道岸线控制范围(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

3、县城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控制范围;

5、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范围;

6、县城重大项目建设控制范围;

7、房屋所在地段一年内将进行土地收储的范围;

8、其他因县城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不得审批D级危房改建:

1、在本县县域范围内已购买商品住宅或拥有其他住宅房产的;

2、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

3、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4、危房改造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5、占压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

6、影响县城供电走廊、输油输气管线、国防光缆、防洪排涝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

7、房屋现已倒塌或拆除,未进行房屋测绘、评估等佐证材料不全,房屋权属不明,关键资料缺失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第十三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D级危房,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三原”(危房改建的房屋不得超过原土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和原总建筑面积)原则实行恢复性建设。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规划审批工作;各镇(场、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本辖区的建设活动开展经常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查处和纠正各类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县住建、消防、交通、市场监管、应急、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个人自建房屋,申请人向社区(村)提出房屋维修加固申请,填写《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C级危房维修加固申请表》,经所在地社区(村)、属地镇政府实地查看审核并签署意见,不得擅自拆除重建。申请人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房屋维修加固方案,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的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实施,若有违规变样或超出方案建设现象应立即制止纠正,并实施强制拆除。

C级危房加固、修缮项目实施销号管理制度,原则上施工期为审批后30天,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项目完工后,由具备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满足结构安全的相关鉴定结论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由属地政府监督、备案,并在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销号。

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个人自建房屋,属于核心控制区以外及本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不能改建的区域和情形以外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危房改建,严格按本指导意见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核心控制区内以及本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不得进行改建的D级危房,由所在地社区(村)审核后,报房屋征收补偿部门确认,结合业主意愿,选择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按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法〔2022〕1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常住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申请表》;

(二)所在地社区(村)同意建房意见及“一户一宅”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含宗地图);

(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房屋改建平面图及施工图(平、立、剖);

(五)利害关系人(四邻)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申请人持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社区(村)审核,属地政府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和社区(村)民小组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若干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位置、四至界线、拟建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属地政府退回申请。若建房选址涉及水利、交通、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的,由属地政府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政府城建办、社区(村)城建工作者等对申请人的建房位置进行现场勘察,联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属地政府应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监管,若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工程完工后,产权人(使用人)应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合格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交通、市场监管、应急、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以及社区(村)要加强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管理和执法的整体协作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因工作不力、管理和执法不严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对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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