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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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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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州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28号)及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随州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随财函〔2024〕74号)文件精神,结合随县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林业局起草了《随县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联系方式:随县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股

联系电话:0722--3567076

地址:随县林业局305室


随县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县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以下简称“油茶奖补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规〔2017〕14号)和《随州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随财函〔202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油茶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实施油茶奖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指纳入油茶奖补项目建设范围内,按照中央和省油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的良种壮苗培育、新造林、低产低效油茶林改造、水肥一体化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产业链中后端建设及其相关其他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精准投放、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县林业部门负责年度任务计划编制的下达,指导、推动项目建设,督促项目计划任务完成,适时组织项目抽查、验收,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根据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必须按计划、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规范运行,防范风险。有计划地安排项目资金,实事求是地预期项目效益,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明确责任,层层负责。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做到权责明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层层审核把关。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县林业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湖北省随州市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7年)和项目作业设计要求,专门用于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良种培育、新造林、低产低效油茶林改造、抚育管护等产业链前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加工、品牌建设、销售等产业链后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等。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油茶奖补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油茶新造、低改面积相对集中连片。

(二)林地权属明确,无纠纷。

(三)使用规定的良种壮苗,提供“三证一签”和专用销售凭证。

(四)提供规范的档案管理资料,收集整理有包括项目申报、施工照片、财务相关凭证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油茶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资本投入组成。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按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资金额度分担落实。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县油茶产业示范奖补项目财政专户。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下达后,由县林业部门根据全县年度计划制定年度补助资金拨付方案,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现场地形地貌、立地条件以及营林模型,项目财政奖补标准为油茶新造林1650元/亩,其中:中央补助1500元/亩、省补助150元/亩;低产低效林改造880元/亩,其中:中央补助800元/亩、省补助80元/亩;水肥一体化建设1100元/亩,其中:中央补助1000元/亩、省补助100元/亩。具体以批复的《随州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作业设计》为准。

第十三条油茶奖补项目资金拨付坚持实事求是、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先建后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合格情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拨款申请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统一招投标部分还包括:中标通知书、发票等相关材料,经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拨付资金。

新造林在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70%,第二年复查验收合格后拨付15%,第三年复查验收合格后拨付15%;低产低效林改造、水肥一体化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政策的整合,切实增强对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大力引进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县林业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项目的种苗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等项目建设涉及到政府采购,需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县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建设内容、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县林业部门按照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每年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县林业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资金,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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