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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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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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目标

  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县尾矿库底数;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严禁产生新的“头顶库”,闭库销号一批无主库和长期停用库。2019年底前,完成无主尾矿库和长期停用尾矿库中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县尾矿库数量控制在12座以内,实施全县尾矿库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治理措施

  (一)全面摸排尾矿库数量。2018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排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尾矿库基本情况包括无主库、长期停用的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逐一登记造册,一库一档。(责任单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监局)

  (二)大力治理尾矿库治理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需要治理的尾矿库,因库施策制定三年治理计划,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1. 2018年底前,完成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龙潭沟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

  2. 2019年底前,完成尾矿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销号工作,督促随县卸甲沟金矿、湖北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启动所属长期停用库的闭库程序。

  3. 2020年底前,完成长期停用尾矿库中危库、险库、病库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三)推广尾砂充填采矿技术及回采利用。将矿山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尾砂利用相挂钩,在安全、环保达标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充填技术治理矿山采空区;支持和引导尾砂产生企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接合作,积极开展尾砂资源综合利用,逐年回采利用现有尾砂。(责任单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健全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县政府、县安监局、各地分管领导及经济发展办、尾矿库企业的负责人为尾矿库管理责任人,其中各地分管领导为“库长”,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对现有尾矿库的规范改造和监督管理,严防尾矿库溃坝、管涌、渗漏、坝体失稳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督促在用尾矿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设计排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汛期防范,强化安全、环保监测监管,对不按期治理隐患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并责令限期闭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尾矿库,安监、发改、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产业升级、技改工程、安全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尾矿库治理项目以及尾矿回采、尾砂充填、尾砂利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会同县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县级尾矿库治理。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尾矿库治理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二)加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支持,对采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进行尾砂综合利用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根据随县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尾矿库治理方案。每年1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年度尾矿库治理计划,分别报送县安监局和县环保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尾矿库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检查督办。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县政府每年年底组织专项督查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对工作不力、治理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约谈问责。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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