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杜绝气瓶因违规充装导致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气瓶充装活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到无违法、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瓶行为。
1、充装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2、气瓶充装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气瓶充装人员要认真做好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后的泄漏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气瓶进行隔离处理;
4、充装单位不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螺丝瓶和报废气瓶;
5、建立健全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等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二、对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处理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1、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螺丝瓶和报废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经查实首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因管理不严、整改不力再次违反的,处十八万元以上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
2、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首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罚款,因整改不力再次违反的处四万元以上罚款,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3、气瓶充装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予以处罚。
4、气瓶充装单位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气瓶充装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自2015年10月1日起,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决定,对全省七大类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暂行停止收费。各气瓶充装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充装、检验等环节的管理,遵守法纪,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随县质监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