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件SD2SZ202312080001整改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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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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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环保督察信访件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县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编号SD2SZ202312080001)整改销号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的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鸿发石材厂,将生产期间产生的改料废水排进村里的集体池塘里,污染了水质及土壤,导致池塘里的水不能用。村里和鸿发石材厂进行沟通后,该厂表示村里先将池塘里的水抽干净,其再清理河道,并将此地水质,土壤还原。但在村里把水抽干之后,该厂至今未进行任何处理,故希望相关部门督促鸿发石材厂清理河道还原池塘,并在清理结束后用专业仪器检测是否存在致癌物质,将检测报告公示”问题。

二、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鸿发石材厂”实为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位于草店镇岳家湾村三组,经度:113.659470°E,纬度:32.196074°N,法定代表人:林贵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5263139XQ,公司总占地面积约200亩,总投资3000万元,现建有一栋办公室、两个石材生产加工车间,主要从事建筑用花岗岩饰面材加工、销售,主要加工工艺:花岗岩荒料——切割——磨光——切边——成品。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噪声、粉尘、切割废水,其中针对噪声,配套建设封闭车间、安装减震设备等;针对粉尘,采取路面硬化、配套雾炮机8个及洒水车3台等方式;针对切割废水,配套建设1000立方米的水泥硬化废水循环使用沉淀池3个、安装干湿分离机5台等。

该公司年生产加工花岗岩3万立方米生产线项目环评手续于2016年9月23日由原随县环保局予以审批(随县环建审〔2016〕89号),于2017年5月22日由原随县环保局予以验收通过(随县环管验〔2017〕10号)。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132105263139XQ002U,有效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8年3月19日。

信访人所反映的村里的集体池塘位于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彭家沟,经度:113.655950°E,纬度:32.193558°N。现岳家湾村彭家沟有住户24户,该池塘主要用于日常灌溉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的“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鸿发石材厂,将生产期间产生的改料废水排进村里的集体池塘里”问题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2023年12月9日,随县成立联合专班到信访人反映的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停产至今。2023年11月18日因公司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对厂区南侧的原大切沉淀池(已停用3年)进行覆土修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存放在沉淀池内的废水外溢,通过雨水沟排入下方信访人所反映的集体水塘(面积200平方米)内。

(二)关于反映的“污染了水质及土壤,导致池塘里的水不能用,村里和鸿发石材厂进行沟通后,该厂表示村里先将池塘里的水抽干净,其再清理河道,并将此地水质,土壤还原。但在村里把水抽干之后,该厂至今未进行任何处理,故希望相关部门督促鸿发石材厂清理河道还原池塘,并在清理结束后用专业仪器检测是否存在致癌物质,将检测报告公示”问题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2023年12月9日,随县成立联合专班到信访人反映的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情况发生后,经村民要求,已将水塘内大部分水进行排放,现场检查时该水塘内水量较少,水质无明显异常,于2023年12月9日在周边村民见证下对该水塘内水和底泥取样检测。

四、处理和整改情况

1.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随罚字〔2024〕12号),对随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置。

2.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无重金属致癌污染物超标,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3.目前该河道已经蓄水完成,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功能,附近居民经常到河道洗衣洗菜灌溉菜园,未发现污染痕迹。

如果公众对该信访件整改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8日)向随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22—3339208。

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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