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护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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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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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

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随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推动农村公路 路网不断完善与发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促进全县经济社 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随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 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 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以及公路的安全防护、绿化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政策;

(二)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计划,指导、督促、协 调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和村(居)委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负责实施全县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

(七)负责县道养护登记,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损毁情况,并向县政府报送;

(九)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十)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3—

(三)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的整治;

(六)定期对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七)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县交通运输部门;

(九)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损毁情况,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报送。

村(居)委会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村村道路面清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

(二)负责筹集本村村道养护资金;

(三)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本村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属地政府;

(四)负责实施本村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 划,负责汇总、审核和呈报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投资计划,监督国省市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县级补助和奖励资金,会同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和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家和省、市、县补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乡村振兴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将日常养护交由 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六条 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应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养护市场秩序,通过适当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担。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 时,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 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 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部门 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处缘起 向外延伸,县、乡、村道道路两侧边沟以外分别为10米、5米和 1米;县、乡、村道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起分别按照不少于3米、2米、1米为公路用地;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 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 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 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五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 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按 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 措机制,县政府按标准配套地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 护,并根据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终考评情况按年度拨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  受审计机关、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养护管理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制度。考核细则由县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纳入县政府年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全县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县农村公路养 护考核;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应每半年组织 一 次乡道、 村道建设质量和养护质量考核;村(居)委会应每月进行 一 次 村道养护质量考核。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单 位,在下年度安排项目或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养护工作开展不积极、效果差的单位,在下年度拨付资金时予以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对养护管理工作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 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养护任务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在农村公路养护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第二十四条 损坏、污染农村公路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 通的,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 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随县农村公路建 设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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