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学校安全管理日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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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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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随县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随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2 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3 条: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新型冠状病毒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4 条:应急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场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县直属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县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所属学校、民办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县教育局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章,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5 条: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 湖北省教育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县委、县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县委办、县政府办调度有关部门(或县教育局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 级):符合《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 级)标准,事发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能够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6 条:县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指挥长:局分管领导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局办公室、教师管理股、发展计划股、基础教育股、职成股、审计股、督导股、法制安全股、语委办、行政审批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研室、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电教站、招考办、学生资助中心、后勤保障与管理办公室等股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部署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教育系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县教育局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教育系统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教育系统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第7 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安全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局法制安全股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局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安全股承担。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局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8 条:县教育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股室(单位)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负责县教育局文件安全保密工作;牵头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抓好教育系统维稳工作;协助组织学校安全信息报送和安全工作宣传报道;负责县教育局机关车辆、接待等安全后勤保障工作;协同负责局机关应急物资筹集和储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教育局机关院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维稳安全工作、处置教育系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教师管理股:负责协调处理因 “民转公”、职称评定、教职工聘用、教师资格认定、年度考核、教职工保险等工作引发的教师集体上访、停课、罢教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安全工作;处置教育系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发展计划股:负责全县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负责协调处理因学校收费管理、债务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园规划、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为局机关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经费保障;负责学校校舍、建筑工程、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防雷设备的配置及检查、指导和管理;负责学校周边地质安全及抗旱保教安全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4)基础教育股:负责义务教育学校公共体育、文艺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处理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义务教育学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体育、文艺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处理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非义务教育学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5)职成股:负责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招生安全和学生在校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培训的安全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审计股:负责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财务、账物安全;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7)督导股:负责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县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督导评估;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8)法制安全股:具体负责全县学校安全工作的协调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工作措施,布置相应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学校安全工作;起草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拟定教育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汇总分析学校安全工作信息,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基本情况和决策依据。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师生依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及数据发布工作;组织综合性的学校安全检查和调研工作,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综合性的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9)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1)工会:负责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指导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的安全工作;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共青团:负责贯彻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政策,完成共青团的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参加团队活动而引起的安全类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妇联:负责妇女儿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妇女参加活动、计划生育工作引起的安全类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4)教研室:负责其组织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的安全;中小学期中期末考试及调研考试的安全管理;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5)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引发的安全类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6)电教站:负责检查指导学校电教设施的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学校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电化教学、远程教育、实验操作考试及仪器药品管理等工作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7)招考办:负责高考、中考的安全工作;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8)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业务活动引发的安全类突发事件;负责学生资助及大学生助学贷款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账物安全;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9)学校后勤保障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后勤保障与管理以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全县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和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股室(单位)要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在局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9 条:学校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县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领导、指挥、协调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机制

第10 条: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1条:信息报送应坚持如下原则:

( 1 )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1 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报告,不得延报。

( 2 )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 3 )直报:发生I 级、11 级事件,事发学校可直接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 4 )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第12 条:信息报送机制

( 1 )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后,局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局分管领导,通报相关责任股室(单位),并及时将上级领导、局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传达给有关股室(单位)。

( 2 )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局办公室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局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编发《 情况反映》等,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教育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送县平安办、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第13 条: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 1 )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 2 )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 3 )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 4 )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 5 )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 6 )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14 条: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股室(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股室(单位)要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局应急指挥部提交相应的预测报告。

第15 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局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第16 条: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启动专项预案,并在县委、县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学校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第17 条:重大事件(Ⅱ 级)发生后,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启动专项预案,并在县委、县政府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协调、组织和督促事发地学校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第18 条:较大事件(Ⅲ 级)发生后,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股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学校,指导、督促其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增加相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请求县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第19 条: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股室(单位)指导、督促事发地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上级教育部主管部门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上一级事件处置。

第五章  应急结束

第20 条:突发公共事件已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第21 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及时督促有关股室(单位)、事发地学校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第22 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县教育局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23 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24 条:善后处置工作主要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学校负责实施。

第25 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对责任事故,要责令事发地有关行政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对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26 条: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第27 条: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并做到物资存放合理,通道畅通,运输便利、安全。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包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第28 条:县教育局应急资金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要保障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第29条:县教育局和学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第八章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30 条: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渠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31 条: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和教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32 条: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组织进行1-2 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模拟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进行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习。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第九章  附则

第33 条:本预案由县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34 条:本预案生效实施后,县教育局各股室(单位)要结合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第35 条: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36 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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