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驾驶人办理业务流程(校车驾驶许可办理流程)
1.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对符合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在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时,应当先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随州市内可出具有效证明的医疗机构有:随州市中心医院、随州市曾都医院、随州市中医医院、随县人民医院、随县中医院、随县洪山医院、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查完毕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
1.按随县校车组办[2013]1号文件规定程序申办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1)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办园或办学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车辆信息:校车照片、车辆注册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每半年检验一次);
(3)校车驾驶员合格证明: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
(4)《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路线、开车时间、和停靠点等内容,要求有运行图加文字说明,合理可行;
(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含制度、责任书、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演练预案。以目录所列种类为准,标题用二号字,内容用三号字,规范实用,要落款盖公章,可不写日期;
(6)购买足额保险证明:除要购买交强险及必要的商业保险外,每座必须要购买50万元以上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费150元), 保单复印件加盖出单保险公司红章。
申办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送交教育局三份(申请单位可准备5份,待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后,复印2份审批表装入另2份申请材料中,1份报中心学校备案,、1份留本单位作校车档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将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核对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纳入远程监控管理);然后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勘测校车行车路线及停靠点,审定《校车运行方案》;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4.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