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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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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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十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

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2019年、2020年分别修订);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精准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10号)。

二、认定对象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材料

1.《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3.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间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七、办理方式

网上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0722-3339444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依法取得足够的补贴金额。

2、申请人的义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户籍

性质

□本地城镇 □外地城镇

□本地农村 □外地农村

□居民户□台港澳人员

照片

(2寸)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困难人员类别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失地农民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残疾人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申请承诺

本人承诺:进行困难认定当月无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含工伤保险)且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包括股东),如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本人自愿承担由此虚假信息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社区证明

□被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村证明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社会福利院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低保证      □残疾人证      □扶贫手册      □高校毕业证

区(县)或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经办人签字:


区(县)负责人签字: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地可结合实际,提供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间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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