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三、政策有效期
持续推进
四、享受主体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
五、补贴对象和条件
1、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随县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申报前需按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3、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随县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六、具体内容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七、申请材料
1、申报人需在申报前按类别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无需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需按政策要求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原件各1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八、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在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办理。
(二)受理
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三)审核
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四)存档
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22—3339287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依法取得足够的补贴金额。
2、申请人的义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十、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一、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十三、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依法取得足够的补贴金额。
2、申请人的义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十四、办理地点
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
十五、报送单位
随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十六、联系方式
0722-333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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