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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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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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2、《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2017]102号)、

3、《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公布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8]5号)等精神

二、总体原则

购买行政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根据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农户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成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给予的补助。购买行政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助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购买服务的承载主体;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购买服务具体内容

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四、购买服务具体方式

1、公开目录。县人社局作为购买主体编制购买行政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政府采购。县人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各行政村为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购买服务具体考核方式

(一)考核指标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对村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镇(场)人社中心年初对所辖行政村下达就业服务指标,主要指标包括公共就业政策宣传、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宣传服务、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有培训意愿的人员统计和组织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等。

六、购买项目

详询问县人社局

七、购买评价标准

详询问县人社局

八、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提交材料

购买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报审批表

十、购买流程

镇(区)于每年的年初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补助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十一、受理地点(方式)

县人社局。

十二、受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三、咨询电话

0722—333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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