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 5 月 27 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7 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报人员
(1)《湖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一寸登记照,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湖北省外缴费的需提供原始发票。
(二)二次及二次以上申报人员
二次及二次以上申报人员,在湖北省内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实行“免申即享”,各乡镇人社中心只需核实申请人社保卡银行全称和银行行号是否有误;
在湖北省外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原件。
(三)原市直享受补贴人员
原市直已享受补贴人员移交至随县,按照随县补贴标准继续在户籍所在地人社中心享受至政策期满;原市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人社中心按照首次申报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办理。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结时限
25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七、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33 0722—333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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