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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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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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管委会民政办:

为进一步发挥我县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提高临时救助精准性、强化临时救助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随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0月31日


随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随民发〔2019〕19号)要求,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承担县民政局委托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办理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第五条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适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县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且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适用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第七条  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适用于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以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为主。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接受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民政局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

第九条  困难群众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自身无法克服当前面临的急难性困难且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佐证资料。如申请对象因自身行为能力受限,对提供上述情况有难度的,接受申请的县民政局或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可主动协调,提供帮助。

第十条  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只需要提供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镇(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要主动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镇(场)人民政府,审批主体由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完成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各镇(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人次临时救助和单人年度内累计临时救助总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县民政局审批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超过县民政局审批限额的,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批。临时救助各级审批不能重叠,救助金统一由各镇(场)、管委会民政办发放。

第十三条  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受理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办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由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受理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审核审批。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四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型困难的相关情况,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由镇(场)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救助标准超过镇(场)人民政府限额的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超过县民政局审批额度的,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由镇(场)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五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严禁现金发放。

第十六条  按困难情形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一)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

1、对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一般按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4.5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倍救助。

2、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对急需救治的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对福利机构、爱心家庭中需要临时照料的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

1、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未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5倍救助;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每递增10000元增加2倍、最高不超过12倍救助。

2、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按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但全年累计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3、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经其他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一般按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4.5倍以下救助,困难突出的按最高不超过6倍救助。

(三)对其他困难对象的救助

因其他突发性原因,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般按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2.5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困难突出的按最高不超过6倍救助。

(四)临时救助原则上单人同年度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因特殊困难确需二次救助的,由镇(场)、管委会集体研究后予以救助。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指导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在镇、村两级集中公示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发放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将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保障资金支出;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和镇(场)人民政府经办机构要加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符合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及时转介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将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要配合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有条件的应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随县民发〔2017〕26号)

于2019年10月30日起废止。

随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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