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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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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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提高随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随县市场监管局20211月份开始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科经局、县供销社等多部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重点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杂食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农家乐等重点场所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重点食品和问题多发的食品市场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现将相关典型问题公布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7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随县某超市经营的“酒鬼豌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2022年5月11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管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现场向当事人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商标侵权食品案

2022年7月18日,随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对王某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家中有标有“贵州茅台酒”、“剑南春”、“水井坊”“茅台”字样的空酒瓶、酒杯、酒盖等物品。经查,2022年3月初,河南省李某用五菱面包车将用于制作假茅台酒的基酒和外包装材料运到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经过清洗酒瓶、灌装、封装、贴标、封红套、装盒、装箱、再包装等步骤制作完成假茅台酒,李某在支付加工费后,分两次将制作好的假茅台酒运走销售。王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利用发放宣传彩页、宣传车等形式对该乡镇及周边乡镇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请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随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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