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农村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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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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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2023 年度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3年2月21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随县某海鲜楼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发现1瓶“花生调味酱”(已拆封使用,净含量:405克,生产企业:广州市瑞丰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018105896,执行标准:Q/YJRF0003S,生产日期:2021/05/18YH1,保质期常温十八个月)已超过保质期95天;另在储物间冰柜内发现:3袋“小米浓汤”(净含量:1千克,生产企业:苏州阿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2058500922,产品标准号:SB/T10379,生产日期:2022/01/25,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7天;2袋“匠悦鲜汤”(生产企业:泉州市匠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5050300453,产品标准号:SB/T10379,生产日期:2021/4/29,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98天。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随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之违法行为。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3月8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依法对随县某食用油加工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桶10斤装香油(芝麻油)外包装标签标注“小磨香油,配料:芝麻,压榨:物理压榨,保质期:36个月”等内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开始从事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2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始销售预包装山茶油和芝麻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山茶油标签标注的内容为“产品名称:山茶油,原料:茶油籽,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体所示,储存方法”等,生产销售的预包装芝麻油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小磨香油,配料:芝麻,压榨:物理压榨,保质期:36个月”等,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山茶油和芝麻油外包装瓶体及标签上均未标明食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随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违法行为。随后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5月5日,随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随县某超市当日销售的西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6月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10642710501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要求复检。2023年7月4日,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食品进行复检的《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WT00377)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随县市监检鉴结﹝2023﹞22号),该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3-2021检验,所检项目甲拌磷不合格。此检验报告与2023年6月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05013C)结论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随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7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请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随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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