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豇豆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4月4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A2230106427101006C黄豆芽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0:A2230106427101003C豇豆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上午从随县农贸市场以1.2元/斤的价格购进7斤上述黄豆芽,另以3.8元/斤的价格购进8斤上述豇豆,后以1.98元/斤的价格称重销售上述黄豆芽;以9.9元/斤的价格称重销售上述豇豆。截止抽检当天销售黄豆芽6斤,销售额11.88元;销售豇豆7斤,销售额69.30元,剩余的都已报损处理,扣除人工、成本未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随县双佳购物广场洪山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純谷酒(商标:襄锦及图形,生产许可证:SC115420607000038,产品标准:GB/T20821-2007,净含量:1.5L’条形码:6943019736581,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19年5月18日,委托方:四川成都市乔氏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制造商:襄阳华谷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20281-2007《液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襄阳华谷酒业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不合格“純谷酒”,共12瓶,现已销售4瓶,购进价是60元/瓶,销售价是65元/瓶。上述被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純谷酒”货值金额为760元,获利2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双佳购物广场洪山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湖北省金凡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团风县淋山河镇程楼路(徐亮)食杂店的经营的包装标注的生产者为湖北省金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佳乐”牌黄桃罐头(规格248g/罐,生产日期:2022年4月5日)和“家佳乐”牌糖水雪梨罐头(规格248g/罐,生产日期:2022年4月5日)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4月2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上述罐头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323CJ01941)、NO:20323CJ0194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生产的“家佳乐”牌黄桃罐头、“家佳乐”牌糖水雪梨罐头各100件,每件12瓶共2400瓶,“家佳乐”牌黄桃罐头销售价格为19元/件,每瓶1.58元,“家佳乐”牌糖水雪梨罐头销售价格为17元/件,每瓶1.42元,合计金额3600元。因2022年8月份,当事人生产场所被水淹过,所有账目被洪水冲毁,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省金凡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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