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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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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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县均川镇宏宇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查,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6374),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均川镇宏宇幼儿园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勺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10月25日抽检结果出来后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3年10月31日我局再次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查,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6892),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大肠菌群项目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均川镇宏宇幼儿园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检,由于当事人第一次抽检不合格情节较轻,且第二次抽检结果合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予立案。

二、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居二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8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106427131001C),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豇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农贸市场个体户李某兵处采购的,当时以9元/kg的价格共采购6kg,采购金额共计54元,售价为9.96元/kg。截止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当日上述抽检同批次的豇豆已销售完,销售金额为24.9元。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扣除损耗、人工费及成本,销售上述抽检批次豇豆未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居二店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随县厉山镇忆江湖酒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圆盘进行抽样检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203689128009C),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厉山镇忆江湖酒楼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圆盘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随县神农购物广场洪山店(分支机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本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购物广场洪山店在售的河粉进行了监督抽检。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SP6328),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河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以2.8元/kg的价格从随州市曾都区好又鲜粉面坊徐某坤处采购了5kg,采购金额共计14元,售价为3.98元/kg,截止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当日上述抽检同批次的河粉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河粉的销售金额为19.9元。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扣除成本、人工费及损耗,未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神农购物广场洪山店(分支机构)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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