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4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廖志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11-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鳝鱼于2024年11月19日从随州市澳门街刘老板处购进,以33元/斤的价格购进了30斤鳝鱼,随后几天内以3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1050元,共计获利6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廖志安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胡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11-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上述鳝鱼于2024年11月19日从随州市白沙洲菜场苏老板处购进,以单价为36.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斤鳝鱼,共计支付182元。随后以40元/斤的价格将上述鳝鱼全部售卖给抽检人员,共计4.8斤,损耗0.2斤,销售总金额为192元,共计获利1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胜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陆前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11-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牛蛙于2024年11月18日从南郊农贸批发市场方老板处购进,以150元的价格购进了一件牛蛙(20斤),单价为7.5元/斤。购进后卖给餐馆的价格为9元/斤,销售了13斤;在农贸市场零售的价格为10元/斤,销售了6.8斤,一共销售了19.8斤,损耗0.2斤。上述抽检同批次的牛蛙于两日内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185元,共计获利35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前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张克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鳝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11-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泥鳅、鳝鱼于2024年11月19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以12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0斤泥鳅;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0斤鳝鱼,共计支付470元。随后在厉山农贸市场分别以13元/斤(泥鳅)、38元/斤(鳝鱼)的价格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510元,共计获利4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克朝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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