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5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佳佳美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4日,随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芹菜于2025年7月4日从随州孙某某处购进,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公斤。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同批次的芹菜已以9元/公斤价格全部售完,共计销售金额27元,违法所得6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佳佳美超市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随县殷店镇农机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玉米酒、大麦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散装玉米酒共生产300公斤,以16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大麦酒200公斤,以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玉米酒、大麦酒均已售完,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生产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定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殷店镇农机酒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封存产品并开展召回,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新街二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7月8日所销售的“小台芒”由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集中配送了13.5公斤,销售价为11.96元/公斤。当事人口述进价为8.5元/公斤,已销售完。共计销售了161.46元。货值金额共计161.46元,获利46.71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新街二店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随县万和活力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豆芽于2025年7月10日从随州市白沙洲批发市场张某处购进的,进价1.2元/斤,共购进7斤,售价2元/斤,共计销售5.1斤,损耗1.9斤,上述抽检同批次豆芽除去损耗于当日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10.2元,共获利1.8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万和活力超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随县蔡福兴购物中心(个人独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山药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购进的,共采购了10斤,进价约为3.4元/斤,销售价4.8元/斤,销售了6.52斤,损耗3.48斤,该批次山药已销售完,共计销售了31.3元,亏损2.7元,无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蔡福兴购物中心(个人独资)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随县草店镇武佳购物中心分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黄豆芽于2025年7月15日以6元/公斤的价格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某豆制品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处购进2.5公斤,支付金额共计15元,随后销售2.388公斤用于抽检。因上述抽检同批次黄豆芽除去损耗外全部被抽检人员购买,故无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草店镇武佳购物中心分店(个体工商户)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刘洋(活力超市万福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6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铁棍山药是2025年7月16日从随州市白沙洲批发市场购进的,进价6元/斤,共购进10斤,售价8元/斤,共计销售9斤,损耗1斤,上述抽检同批次铁棍山药除去损耗于次日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72元,共获利12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洋(活力超市万福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八、随县三里岗食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1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铁杆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铁杆山药于2025年7月21日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处购进,共购进8公斤,进货价为7.5元/公斤,价值60元,销售价格为11.5元/公斤。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口述因为产品损耗,上述铁杆山药除去被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走的3.68公斤外,其余的4.32公斤铁杆山药已全部自行处理,没有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三里岗食源超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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