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5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殷店镇天惠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所售抽检不合格的“小台芒”是从随州市某水果批发有限公司处采购,共计采购27.3 斤,采购价为90元。该批次“小台芒”去掉外包装5斤及损耗1斤,共销售净果21.3斤均已售完,总计销售金额为118.72元,获利28.72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殷店镇天惠购物广场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马勇军(鲜果缘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所售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从信阳市某批发部处采购,“小台芒”是在曾都区某果行处采购,其中“香蕉”共计采购110斤,采购价为300.3元,进价为 2.73 元每斤。小台芒共计采购28.2斤/箱,进货价93元。“香蕉”售价为4元每斤,该批次“香蕉”已售完,总计销售金额为 440 元,获利 140 元,“小台芒”售价为8元每斤,去掉外包装,净果重量 18 斤均已售完,总计销售金额为144元,获利51元,上述两种水果违法所得共计为191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勇军(鲜果缘水果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翟四季(四季水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6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于2025年7月16日从枣阳某市场购进的,进价5元/斤,共购进7斤,售价7元/斤,共计销售6.5斤,损耗0.5斤,上述抽检同批次小台芒除去损耗于次日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为45.5元,共获利10.5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翟四季(四季水果)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淮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芒果于2025年7月12日由总公司从供货商孝南区某果品商行处购进,一共购进了22公斤,进价6.63元/公斤,进购总价为145.86元,至7月17日共销售了2.78公斤,售价为10元/公斤,销售额为27.8元,已销售的部分利润为9.36元,未销售完的芒果已销毁处理。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淮河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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