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5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厉山镇新章家常菜随县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菜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随县荣姐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随县福芹餐饮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徐桂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菜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随县风光餐饮服务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六、随县王记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七、随县河南面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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