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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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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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5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桐太纯净水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随县万和镇尖峰山泉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尖峰山泉(饮用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随州市双利净水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众洁牌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随县老皂角树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油菜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五、随县香香食用油服务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经营场所销售的散装菜籽油(2025年10月1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随县鄂北炎帝老窖酒业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21日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一直未开展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抽样人员 2025年11月10日抽检的散装高粱酒为当事人获赠的自用样品,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

七、随县新街镇毛旺牛肉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八、随县新街镇马坪拐子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九、随县乡味牛肉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面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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