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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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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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信阳市百家来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殷店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西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6月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10642710501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遂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要求复检。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食品进行复检的《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3WT00377)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随县市监检鉴结﹝2023﹞22号),该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3-2021检验,所检项目甲拌磷不合格。此检验报告与2023年6月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05013C)结论一致。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口述称于2023年5月4日在信阳市浉河区保民蔬菜批发部下单5千克上述西芹,5月5日配送到店,下单价为5.2元/千克,售价为7.16元/千克。截至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当日上述同批次西芹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5.8元,除去损耗,共盈利4.6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阳市百家来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殷店分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随县澴潭镇中心学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对当事人食堂当天使用的生姜(采购日期:2023年5月10日)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6月7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09001C)。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以7.5元/斤的价格从随州白沙洲蔬菜批发市场孙某弦处采购了20斤同批次生姜,其中4.4斤提供我局抽检,剩余当事人食堂已全部用完。因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为制作熟食的食品原材料,不单独使用,故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澴潭镇中心学校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查,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随县神农购物广场环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我局委托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和泥鳅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6月11日,我局收到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其中“黄豆芽”《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08006C)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鳅”《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08019C)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以3元/公斤的价格,从随州市白沙洲个体户张某军处采购3公斤同批次黄豆芽,后以7.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以30.86元/公斤的价格,从随州市五眼桥菜市场的个体户梅某华处采购3.5公斤同批次泥鳅,后以35.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货值金额为21.48元,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泥鳅货值金额为124.6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和泥鳅获利29.07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神农购物广场环潭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查,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唐镇三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大黄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230106427115001C)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同批次的大黄姜是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6月1日配送的,当时共配送10公斤,单价是9.4元/公斤,后以19.76元/公斤的价格称重销售。截至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果蔬区的柜台上未发现上述抽检同批次的大黄姜在售,当事人口述称已全部售完,销售额197.60元。扣除人工成本无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唐镇三店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查,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随县神农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7月14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2023)GJS1-0101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处以3.58/斤的价格购进2件共计32斤香蕉,后以4.38元/斤的价格称重销售。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果蔬区的柜台上未发现上述抽样同批次的香蕉在售,当事人口述称已售出18斤,销售额78.84元。剩余香蕉已报损处理,扣除人工成本损耗无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唐镇三店分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查,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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