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胡清华-丁氏精品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31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8月2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230106427125023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称于2023年7月31日从随州市双桥瓜果批发市场的余某容处采购上述香蕉一件(净重19斤),进价3.7元/斤,采购金额合计70元,售价4元/斤,截止2023年8月31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同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7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香蕉的进销货记录台账且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凭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口述称除掉损耗无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清华-丁氏精品水果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小林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1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8月2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106427124026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以6.6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5千克,后于2023年7月31日以9.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3.59千克给抽检单位。另于当日以9.96元/千克的价格将剩余1.41千克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售出。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货值总额为49.8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16.45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小林二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随县环潭合力超市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委托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东大葱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A2230106427125011C)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农贸市场陶某武处采购的,购进价4.4元/kg,共采购5kg,采购金额共计22元;销售价为5.96元/kg,销售金额为29.8元。当事人口述称扣除成本、人工及损耗,上述抽检批次山东大葱未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环潭合力超市分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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