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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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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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县安居镇中心学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4日,本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查,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5916),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安居镇中心学校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勺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9月23日抽检结果出来后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3年10月31日我局再次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查,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6893),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安居镇中心学校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复检,由于当事人第一次抽检不合格情节较轻,且第二次抽检结果合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予立案。

二、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荷缘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食128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421300471731149GZ)等抽样检查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口述称于2023年9月13日生产了200桶抽检同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成本为2元/桶,后以2.5元/桶售出41桶,另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了7桶给抽检单位。抽检人员抽样完成后,当事人检查生产设备发现当天生产桶装水的时候制水机臭氧开关没打开,臭氧机是起到灭菌作用的,考虑到该批次的200桶纯净水很有可能不合格,为杜绝安全隐患,当事人对当天销售的41桶纯净水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后和剩余未销售的152桶水一起作了无害化处理。综上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纯净水货值金额为21元,获利7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唐县镇荷缘纯净水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随县万和镇新城中棚山泉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中棚山泉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升/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食1314)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421300471731154GZ)等抽样检查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口述称于2023年9月14日生产了120桶抽检同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成本为3元/桶,后以4元/桶售出112桶,另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8桶给抽检单位。截止2023年9月30日,上述抽检同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已全部售完。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水总的货值金额为4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12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万和镇新城中棚山泉水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太白顶山泉优质饮用山泉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食1313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421300471731155GZ)等抽样检查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于2023年9月15日生产了50桶抽检同批次的太白顶山泉优质饮用山泉水,生产成本为4元/桶,销售价格均为5元/桶,截止2023年9月25日已经全部销售完。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0元,当事人单位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5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润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随县小林镇明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明净”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 食 131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421300471731156GZ)等抽样检查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口述称于2023年9月15日生产了30桶抽检同批次的“明净”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成本为4元/桶,销售价格均为5元/桶,截止2023年9月20日已经全部销售完。上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获利3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小林镇明净水厂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收购、销售数量及流向,查明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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