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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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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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表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四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预算绩效情况

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随县的大气、水(含地下水)、土壤、噪声、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开展监测、调查评价、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一般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三)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我站于2009年正式成立,为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股级,截止到2021年年底事业人员编制8人,实有在编人员4人、清退人员2人。

第二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2年收入预算总计47.0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7.07万元,其他收入无。主要原因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制度改革,工作职能、单位结构和人员发生了变化。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支出预算47.07万元,用于人员经费支出47.07万元,占比100%。主要用于人员经费。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2年财政拨款支出47.0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2年没有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

2022年没有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2年没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无“三公”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部分  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预算绩效情况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九)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一)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二)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和监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指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水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指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测与信息(项):指环境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执法监察(项):指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法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减排专项支出(项):指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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