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行海:
你2023年8月24日晚在随县洪山镇琵琶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下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并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因无法直接及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县农罚告〔2023〕115号)
联系人:刘昌正 王道云 联系电话:0722-3339281
随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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