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001-1 | |||||
违法行为 |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共娱乐场所 | 宾馆、饭店 | 商场、市场 | 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 ||
类别1 | 1500㎡以下 | 2000㎡以下 | 2000㎡以下 | 1万㎡以下 | 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类别2 | 1500㎡以上,2500㎡以下 | 2000㎡以上,3000㎡以下 | 2000㎡以上,4000㎡以下 | 1万㎡以上,2万㎡以下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
类别3 | 2500㎡以上,3000㎡以下 | 3000㎡以上,5000㎡以下 | 4000㎡以上,7000㎡以下 | 2万㎡以上,3万㎡以下 |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类别4 | 3000㎡以上,4000㎡以下 | 5000㎡以上,7000㎡以下 | 7000㎡以上,1万㎡以下 | 3-万㎡以上,4万㎡以下 |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类别5 | 4000㎡以上,5000㎡以下 | 7000㎡以上,1万㎡以下 | 1万㎡以上,2万㎡以下 | 4万㎡以上,5万㎡以下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类别6 | 5000㎡以上,6000㎡以下 | 1万㎡以上,2万㎡以下 | 2万㎡以上,3万㎡以下 | 5万㎡以上,6万㎡以下 |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类别7 | 6000㎡以上,8000㎡以下 | 2万㎡以上,3万㎡以下 | 3万㎡以上,4万㎡以下 | 6万㎡以上,7万㎡以下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类别8 | 8000㎡以上,1万㎡以下 | 3万㎡以上,4万㎡以下 | 4万㎡以上,5万㎡以下 | 7万㎡以上,8万㎡以下 | 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类别9 | 1万㎡以上 | 4万㎡以上以下 | 5万㎡以上 | 8万㎡以上 | 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备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已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违法行为被发现或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编号 | 002-1 | 002-2 | 002-3 | ||||
违法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占用防火间距;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根据火灾危险性区分场所) | 量 罚 区 间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场所,教育培训机构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办公楼,丙类仓库、厂房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丁戊类仓库、厂房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居民住宅区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
类别1 | 500㎡以下 | 3000㎡以下 | 1万㎡以下 | 2万㎡以下 | 5万㎡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
类别2 | 500㎡以上,700㎡ | 3000㎡以上,6000㎡ | 1万㎡以上,2万㎡ | 2万㎡以上,3万㎡ | 5万㎡以上,6万㎡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类别3 | 700㎡以上,1000㎡ | 6000㎡以上,9000㎡ | 2万㎡以上,3万㎡ | 3万㎡以上,4万㎡ | 6万㎡以上,7万㎡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类别4 | 1000㎡以上,1500㎡ | 9000㎡以上,1.2万㎡ | 3万㎡以上,4万㎡ | 4万㎡以上,5万㎡ | 7万㎡以上,8万㎡ | 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类别5 | 1500㎡以上,2000㎡ | 1.2万㎡以上,1.5万㎡ | 4万㎡以上,5万㎡ | 5万㎡以上,6万㎡ | 8万㎡以上,9万㎡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类别6 | 2000㎡以上,3000㎡ | 1.5万㎡以上,2万㎡ | 5万㎡以上,6万㎡ | 6万㎡以上,7万㎡ | 9万㎡以上,10万㎡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类别7 | 3000㎡以上,4000㎡ | 2万㎡以上,2.5万㎡ | 6万㎡以上,7万㎡ | 7万㎡以上,8万㎡ | 10万㎡以上,11万㎡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
类别8 | 4000㎡以上,5000㎡ | 2.5万㎡以上,3万㎡ | 7万㎡以上,8万㎡ | 8万㎡以上,9万㎡ | 11万㎡以上,12万㎡ | 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 | |
类别9 | 5000㎡以上 | 3万㎡以上 | 8万㎡以上 | 9万㎡以上 | 12万㎡以上 | 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备注: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按标准应当设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严重损坏、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疏散距离大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的;
5.损坏、无法实现防火阻烟功能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数量大于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50%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损坏、缺失数量超过3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2.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缺失数量超过3处的;
3.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部分配件损坏、缺失,数量超过3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宽度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但不超过规定值的90%,或者疏散距离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但不超过规定值125%的;
5.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25%,不超过50%。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不超过3处,未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
2.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3处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的,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超过3处的;
3.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的,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1.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未超过50%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形。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埋压、圈占、遮挡的消火栓数量5处以上的,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的,无法当场改正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5处以下的,无法当场改正的。
2. 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超过该车道总宽度50%的,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用作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超过该车道总宽度25%、但不超过50%的,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2.用固定构建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并用作非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该车道总宽度25%的;
2.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并用作非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编号 | 003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根据火灾危险性区分场所) | 量 罚 区 间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
类别1 | 500㎡以下 | 3000㎡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2 | 500㎡以上,700㎡以下 | 3000㎡以上,6000㎡以下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类别3 | 700㎡以上,1000㎡以下 | 6000㎡以上,9000㎡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类别4 | 1000㎡以上,1500㎡以下 | 9000㎡以上,1.2万㎡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类别5 | 1500㎡以上,2000㎡以下 | 1.2万㎡以上,1.5万㎡以下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类别6 | 2000㎡以上,3000㎡以下 | 1.5万㎡以上,2万㎡以下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类别7 | 3000㎡以上,4000㎡以下 | 2—2.5万㎡以下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类别8 | 4000㎡以上,5000㎡以下 | 2.5—3万㎡以下 | 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 |
类别9 | 5000㎡以上 | 3万㎡以上 | 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的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在3个以下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编号 | 004 | ||
违法行为 |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适用违法行为1、2) | 其他场所(适用违法行为3) | |
类别1 | 500㎡以下 | 3000㎡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2 | 500㎡以上,700㎡以下 | 3000㎡以上,6000㎡以下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类别3 | 700㎡以上,1000㎡以下 | 6000㎡以上,9000㎡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类别4 | 1000㎡以上,1500㎡以下 | 9000㎡㎡以上,1.2万㎡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类别5 | 1500㎡以上,2000㎡以下 | 1.2万㎡以上,1.5万㎡以下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类别6 | 2000㎡以上,3000㎡以下 | 1.5万㎡以上,2万㎡以下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类别7 | 3000㎡以上,4000㎡以下 | 2万㎡以上,2.5万㎡以下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类别8 | 4000㎡以上,5000㎡以下 | 2.5万㎡以上,3万㎡以下 | 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 |
类别9 | 5000㎡以上 | 3万㎡以上 | 4.5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编号 | 005 | |
违法行为 |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1、初次有本条所列行为的;2、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后,立即改正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警告 |
类别2 | 1、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2、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3、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进入的;4、携带火种等违禁物品进入的;5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6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的情形。 | 处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类别3 | 其他情形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编号 | 006 | |
违法行为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1、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积极整改的;2、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警告 |
类别2 | 1、指使、强令他人无证电焊、气焊的;2、指使、强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类别3 | 其他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07 | |
违法行为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1、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积极整改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警告(按照《消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要求,免罚) |
类别2 | 1、火灾受灾户在3户以上的;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以上的;3、过火面积在300㎡以上的;4、受轻伤3人或重伤1人以上的;5、死亡1人以上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类别3 | 其他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008 | |
违法行为 | 1、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2、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3、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 4、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 6、伪造火灾现场的; 7、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法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法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法行为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
使用功能类别 | 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1、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积极整改的;2、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类别2 | 除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编号 | 009-1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 |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
类别1 | 500㎡以下 | 3000㎡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600元以下) |
类别2 | 500㎡以上,700㎡以下 | 3000㎡以上,6000㎡以下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6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类别3 | 700㎡以上,1000㎡以下 | 6000㎡以上,9000㎡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700元以上,900元以下) |
类别4 | 1000㎡以上,1500㎡以下 | 9000㎡以上,1.2万㎡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个人900元以上,1100元以下) |
类别5 | 1500㎡以上,2000㎡以下 | 1.2万㎡以上,1.5万㎡以下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个人1100元以上,1300元以下) |
类别6 | 2000㎡以上,3000㎡以下 | 1.5万㎡以上,2万㎡以下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个人1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类别7 | 3000㎡以上,4000㎡以下 | 2万㎡以上,2.5万㎡以下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个人1500元以上,1700元以下) |
类别8 | 4000㎡以上,5000㎡以下 | 2.5万㎡以上,3万㎡以下 |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9 | 5000㎡以上 | 3万㎡以上 | 责令停产停业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
2.经改正,仍有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经改正,仍有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11-30件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经改正,仍有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
编号 | 009-2 | |
违法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 | |
处 罚 依 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元以下 |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个人:300元以下) |
类别2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元以上 | 7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个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备注:
(一)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不合格产品数量50件以上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不合格产品数量30件以上,50件以下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不合格产品数量30件以下的。
编号 | 010 | |
违法行为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3、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其他电器产品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2 | 消防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类别3 | 高压电器产品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
2.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编号 | 011-1 | 011-2 | 011-3 | 011-4 |
违法行为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逾期未改 | 1、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逾期未改 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逾期未改 |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逾期未改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
使用功能类别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
处罚种类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以实施警告处罚,对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实施警告处罚,也可以由消防救援机构向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分 |
编号 | 012-1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类别1 | 不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足;基础设备配备不足;专业设备配备70%以上;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2 | 专业设备配备不足70%;无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设施操作员人数配备不足;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3 | 专业设备配备不足50%;注册消防工程师配备不足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个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4 | 专业设备配备不足30%;未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个: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5 | 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且继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抄送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6次以上的,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6次以下的,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下的,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编号 | 012-2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个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4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个人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类别5 | 涉案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抄送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例如:未去现场出具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3处、不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编号 | 012-3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个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类别4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个人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类别5 | 涉案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抄送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进入措施。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存在6处以上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存在3处以上6处以下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存在3处以下未按标准检测保养的。
编号 | 012-4 | |
违法行为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 | 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编号 | 012-5 | |
违法行为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事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单位兼职人数1人的;任一般技术人员的 | 单位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个人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 |
类别2 | 单位兼职人数2人以上3人以上;任项目负责人的 | 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个人处0.7万元以上,0.9万以下 |
类别3 | 单位兼职人数3人以上;任技术技术负责人的 | 单位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个人处0.9万元以上 |
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编号 | 012-6 | |
违法行为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占实际执业人数占比超过50%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占实际执业人数占比在50%以下的。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无相应资格从业人数在实际执业人数占比在30%以下的。
编号 | 012-7 | |
违法行为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一)有下列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转包、分包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二)下列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转包、分包2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转包、分包1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编号 | 012-8 | |
违法行为 |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2、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3、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4、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达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5、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违法行为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行为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0.3万元以下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 | 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编号 | 012-9 | |
违法行为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公示事项不全,缺失工作程序、从业守则、投诉电话等事项 | 处0.3万元以下 |
类别2 | 公示事项不全,缺失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等事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完全公示 | 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 |
类别3 | 未进行任何项目的公示 | 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编号 | 012-10 | |
违法行为 | 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 | 处0.2万元以下 |
类别2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0.2万元以上,0.4万元以下 |
类别3 | 涉案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 | 处0.4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 |
备注:规模划分为统计累计总额,而非单个项目金额
编号 | 013 | |
违法行为 | 个体工商业主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除《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120㎡以下(或从业人员2人以下)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2 | 120㎡以上,140㎡以下(或从业人员2人以上,4人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类别3 | 140㎡以上,160㎡以下(或从业人员4人以上,6人以下) | 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4 | 160㎡以上,180㎡以下(或从业人员6人以上,8人以下) |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类别5 | 180㎡以上,200㎡以下(或从业人员8人以上,10人以下) |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编号 | 014 | |
违法行为 | 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0%以下 |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类别2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0%以上,20%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类别3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30%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类别4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40%以下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类别5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40%以上,50%以下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类别6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60%以下 | 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类别7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60%以上,70%以下 | 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类别8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80%以下 | 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 |
类别9 | 已经开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80%以上 | 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编号 | 015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2000㎡以下 |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类别2 | 2000㎡以上,4000㎡以下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类别3 | 4000㎡以上,6000㎡以下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类别4 | 6000㎡以上,8000㎡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5 | 8000㎡以上,1万㎡以下 | 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类别6 | 1万㎡以上,1.2万㎡以下 |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类别7 | 1.2万㎡以上,1.5万㎡以下 | 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
类别8 | 1.5万㎡以上 | 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备注:
(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均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二)属于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均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三)属于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均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编号 | 016 |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2000㎡以下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2 | 2000㎡以上,4000㎡以下 |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类别3 | 4000㎡以上,6000㎡以下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类别4 | 6000㎡以上,8000㎡以下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类别5 | 8000㎡以上,1万㎡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6 | 1万㎡以上,1.2万㎡以下 | 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类别7 | 1.2万㎡以上,1.4万㎡以下 |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类别8 | 1.4万㎡以上,1.6万㎡以下 | 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
类别9 | 1.6万㎡以上 | 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备注:
(一)设置有2类以上自动消防系统的,均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二)设置有2类自动消防系统的,均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三)设置有1类自动消防设施的,均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编号 | 017 | |
违法行为 | 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2000㎡以下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类别2 | 2000㎡以上,4000㎡以下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3 | 4000㎡以上,6000㎡以下 |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类别4 | 6000㎡以上,8000㎡以下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类别5 | 8000㎡以上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备注:
(一)设置有4类以上自动消防系统的,均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二)设置有3类自动消防系统的,均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三)设置有2类自动消防设施的,均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编号 | 018 | |
违法行为 | 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能技能鉴定合格上岗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类别1 | 2000㎡以下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类别2 | 2000㎡以上,4000㎡以下 |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类别3 | 4000㎡以上,6000㎡以下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类别4 | 6000㎡以上,8000㎡以下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类别5 | 8000㎡以上,1万㎡以下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类别6 | 1万㎡以上,1.2万㎡以下 | 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类别7 | 1.2万㎡以上,1.4万㎡以下 |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类别8 | 1.4万㎡以上,1.6万㎡以下 | 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
类别9 | 1.6万㎡以上 | 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备注:
(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均确定为较重阶次,即70%-100%;
(二)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的,均确定为一般阶次,即30%-70%;
(三)属于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均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编号 | 019 | ||
违法行为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7.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8.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 反 条 款 | 1.违法行为1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2.违法行为2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违法行为3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违法行为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违法行为5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6.违法行为6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7.违法行为7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8.违法行为8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四、五、六、七款。 | ||
前 置 条 件 | 违反行为8,需逾期未改 | ||
类别划分 | 规 模 划 分 | 量 罚 区 间 | |
类别1 | 二类高层住宅 | 500-600 | |
类别2 | 一类高层住宅 | 600-700 | |
类别3 | 二类非经营性公共高层建筑 | 700-800 | |
类别4 | 一类非经营性公共高层建筑 | 800-1000 | |
类别5 | 二类经营性公共高层建筑 | 2000-5000 | |
类别6 | 一类经营性公共高层建筑 | 5000-8000 | |
类别7 | 超高层建筑 | 80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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